案例一:自治区内一作坊在生产香肠制品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八角粉、白芷粉、大蒜粉、香肠调料、肉制品水分保持剂、乙基麦芽酚添加剂,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自治区内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面食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生产加工车间食品添加剂摆放区发现甜蜜素一袋,询问确认当事人制作发糕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自治区内一小作坊生产的“花卷”经监督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叁元陆角整(¥153.60元);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案例四:自治区内某作坊生产的肉干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诱惑红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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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06 16:29
来源: 食品生产处
案例一:自治区内一作坊在生产香肠制品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八角粉、白芷粉、大蒜粉、香肠调料、肉制品水分保持剂、乙基麦芽酚添加剂,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自治区内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面食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生产加工车间食品添加剂摆放区发现甜蜜素一袋,询问确认当事人制作发糕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自治区内一小作坊生产的“花卷”经监督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叁元陆角整(¥153.60元);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案例四:自治区内某作坊生产的肉干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诱惑红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