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自治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土豆淀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解读:二氧化硫及其亚硫酸盐是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根据GB 2760-2024规定,在“食用淀粉”(分类号06.05.01)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3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二:自治区内某作坊生产的酸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元整(¥294.00元);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案例解读:二氧化硫及其亚硫酸盐是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根据GB 2760-2024规定,在“腌渍的蔬菜”(分类号04.02.02.03)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已被依法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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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6 09:29
来源: 食品生产处
案例一:自治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土豆淀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现属地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解读:二氧化硫及其亚硫酸盐是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根据GB 2760-2024规定,在“食用淀粉”(分类号06.05.01)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3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二:自治区内某作坊生产的酸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元整(¥294.00元);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案例解读:二氧化硫及其亚硫酸盐是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根据GB 2760-2024规定,在“腌渍的蔬菜”(分类号04.02.02.03)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已被依法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