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自治区内某作坊生产的蛋糕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元肆角整(¥130.40元);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案例解读:丙二醇是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作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等。根据GB 2760-2024标准规定,糕点中丙二醇的最大使用量为3.0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已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自治区内某企业生产的大叶芥菜(腌制)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柒元整(¥537.00元);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案例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添加剂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根据GB 2760-2024标准规定,腌渍蔬菜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为0.1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已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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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0 16:42
来源: 食品生产处
案例一:自治区内某作坊生产的蛋糕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元肆角整(¥130.40元);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案例解读:丙二醇是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作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等。根据GB 2760-2024标准规定,糕点中丙二醇的最大使用量为3.0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已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自治区内某企业生产的大叶芥菜(腌制)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柒元整(¥537.00元);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案例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添加剂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根据GB 2760-2024标准规定,腌渍蔬菜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为0.1g/kg。本案例属于超限量使用,已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