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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艺术团第三届新春音乐会圆满成功, 1月10日晚,国家大剧院音乐厅灯火辉煌、座无虚席,中国广播艺术团精心策划打造的“新春喜乐宴”中国广播民族乐团新春音乐会隆重上演,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奏响广电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新春序曲。 音乐会在《春节序曲》的欢快旋律中启幕,熟悉的音符唤醒大众温暖的新春记忆。本届演出延续并深化“致敬经典 礼赞时代”主旨,曲目编排紧扣新时代文化建设要求,构建“经典传承+当代创新”双重结构:一方面精选《瑶族舞曲》等家喻户晓的民乐经典,传承彭修文等艺术大师创作精髓,唤起广泛文化共鸣;另一方面纳入《丝绸之路》《国风》等当代力作,以开阔视野展现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特质与时代活力,民族管弦乐《赛马》等作品更将民俗风情与民族精神相融,让新春祝福与文化自信的表达更具感染力。 音乐会由著名指挥家张列执棒,汇聚姜克美、崔军淼等名家,形成“管弦乐磅礴交响+乐器独奏灵动演绎”的多元呈现格局。《民风组曲》整合东北渔歌、西北黑走马等地域元素,《国风》以古琴曲《梅花三弄》为核心主题进行变奏,实现传统题材的创造性转化。崔军淼演奏的柳琴与乐队《雨后庭院》用清新雅致的琴声营造出夏日雨后的美景和独特意境,姜克美带来的板胡与乐队《红色畅想》通过高音板胡高亢激昂的音色演绎,结合陕北地区热情洒脱、充满黄土文化特色的音乐语言,表达了对红色岁月的向往和崇敬。多种民族乐器与管弦乐的碰撞,让民族乐器的个性风采与乐团的整体张力相得益彰。 音乐会最后一首作品演奏完毕,在观众持续不断的欢呼中,指挥带领乐团多次谢幕,并接连奏响《步步高》《骏马奔腾》《花好月圆》三首返场曲目。明快的节奏、喜庆的旋律瞬间点燃全场气氛,有的观众情不自禁跟着哼唱,还有的跟指挥密切互动、打起节拍。演出结束后,不少观众仍久久不愿离场,纷纷拿出手机在“新春喜乐宴”的舞台背景下合影留念,并激动地与身边人分享观演感受:“灯光和音乐的配合太美了,就像在看一场沉浸式的音乐光影艺术展”“返场曲目每一首都超经典,这必须是民乐迎新春的时尚打开方式!” 中国广播艺术团连续三年打造中国广播民族乐团新春音乐会品牌,已成为艺术团彰显文化自信、传播中国声音的标志性演出IP,成为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艺术团策划推出的音乐会以“政策引领、艺术赋能、群众共享”的鲜明特质,搭建起专业艺术与大众审美、传统文脉与时代精神的沟通桥梁,让高雅艺术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音乐会将于春节期间在卫视频道和抖音平台播出。
2026CCBN即将启幕!, 2026年4月22日至25日,第三十二届中国国际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展览会将在北京首钢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启幕。作为全球视听全产业链科技创新与应用的盛会,本届展会汇聚前沿视听科技与先进设备,集中展示超高清、人工智能、IP化云制播等核心技术,覆盖影视制作、虚拟制作、沉浸式视频等全产业链创新成果。同期还将举办开幕式暨主题报告会与多场专题论坛,行业大咖共话产业未来。目前招商通道已全面开启,欢迎各界伙伴共赴这场光影与科技的盛宴!
重磅!直播电商新规发布,12类行为被明令禁止,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办法》提出,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联动协作监管机制,创新违法违规主体流量监管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面对数字人主播等AI生成内容带来的监管难题日益凸显,《办法》将AI生成人物图像、视频纳入监管范畴。规定在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时,直播间应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第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培训;在为首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其中,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其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直播间运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第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第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第十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平台投诉机制的行为。对于投诉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第二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上述主体通过实际经营地址、经常居住地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经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仍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第二十四条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自然人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展示账号相关信息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二)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三)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第二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设置、展示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的信息。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直播前依照有关规定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依法保存相关处置记录。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三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下列违法商品或者服务:(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第三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下列情形一般构成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二)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将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内容录制、剪辑、编辑后,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三)其他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三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第三十八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醒其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第四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在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直播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第四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四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第四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通过直播电商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无法确定实际经营地,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依照前两款规定负责管辖其所在直播间的运营者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公示。网信部门依法将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二)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四)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义务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六)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的;(七)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八)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有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九)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醒、处置义务的。第五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展示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核验义务的;(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展示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的;(三)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的;(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识义务的。第六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有关违法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第六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验义务,或者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六条 妨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太平年》看片会召开, 1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司在京举办电视剧《太平年》看片会。会议组织观看了《太平年》片花和样片,出品单位和主创代表介绍基本情况,专家代表进行专业点评。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太平年》是中央宣传部202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点指导项目,该剧近期将在总台央视播出,爱奇艺、腾讯视频、芒果TV同步播出。《太平年》由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主要讲述在纷争割据、社会动荡的五代末年至北宋初期,吴越国君主钱弘俶一路成长,担负起天下责任,内除奸臣、外御强敌,并于北宋太平兴国三年“纳土归宋”,助力实现天下太平的历史故事,反映出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影视剧纪录片中心、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杭州市委宣传部有关同志,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媒体代表参加会议。
2026年广电总局新春音乐会:奏响时代强音 打造新春文化品牌, 2026年1月10日晚,国家大剧院音乐厅将迎来一场隆重精彩的民族音乐盛宴——中国广播艺术团精心打造的第三届广电总局新春音乐会,以“新春喜乐宴”为主题重磅启幕。这场延续三年的艺术盛会,已从年度演出成长为彰显文化自信、传播中国声音的标志性品牌,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奏响广电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新春序曲。品牌立魂:锚定使命的文化标杆意义第三届新春音乐会的持续打造,是中国广播艺术团深耕行业使命的生动诠释。在广电总局“强化内容创新、推动融合传播”的工作部署指引下,音乐会历经三载沉淀,已形成“政策引领、艺术赋能、群众共享”的鲜明品牌特质,成为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其品牌价值核心,在于搭建起“专业艺术与大众审美”“传统文脉与时代精神”的沟通桥梁,既响应了广电视听行业“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精品”的发展要求,更以常态化品牌建设推动民族音乐的传承传播,让文化强国建设的鲜活实践浸润人心。两年来,音乐会从单一演出升级为文化IP,从国家大剧院的线下盛宴延伸至电视端的全民共享,印证了广电行业“内容为王、品牌为核”的发展逻辑,为行业主题文艺活动品牌化建设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主题铸魂:古今交融的精神内核表达2026新春音乐会以“新春喜乐宴”为主题,延续并深化了“致敬经典、礼赞时代”的核心内涵。曲目编排紧扣“十五五”开局的时代背景,既精选《春节序曲》《瑶族舞曲》等家喻户晓的经典民乐,传承彭修文等艺术大师的创作精髓,唤醒国民文化记忆;又纳入《丝绸之路》《国风》等当代力作,以开阔视野展现中华文化的多元一体与时代活力。民族管弦乐《赛马》将草原的辽阔壮美和节日赛马的热烈场面表现得淋漓尽致。从民俗风情的细腻描摹到民族精神的宏大抒发,从新春祝福的温情传递到文化自信的昂扬表达,音乐会以国乐为媒,构建起兼具历史厚度、时代温度与情感浓度的主题表达体系。艺术创新:守正出新的审美呈现突破在艺术表达上,第三届音乐会持续深化创新实践,彰显民族音乐的当代生命力。演出集结三代艺术家智慧,由著名指挥家张列执棒,汇聚崔军淼、姜克美等名家,形成“管弦乐磅礴交响+乐器独奏灵动演绎”的多元呈现格局。艺术创新体现在三重维度:一是曲目融合创新,《民风组曲》整合东北渔歌、西北黑走马等地域元素,《国风》以古琴曲《梅花三弄》为动机进行现代变奏,实现传统题材的创造性转化;二是表演形式创新,柳琴与乐队《雨后庭院》的清新雅致、板胡与乐队《红色畅想》的高亢激昂,以及多种民族乐器与管弦乐的碰撞,让民族乐器的个性风采与乐团的整体张力相得益彰;三是传播模式创新,坚持“线下展演+电视播出”的融合传播模式,并积极拥抱新媒体,推动大屏小屏相互赋能,让高雅艺术突破时空限制,覆盖更广泛受众。两年来,音乐会的艺术创新不断迭代,从经典曲目的精准演绎到原创作品的匠心孵化,从单一民族管弦乐形式到“器乐+声乐”的多元融合,始终以创新思维激活传统艺术生命力。成效彰显:品牌影响力与行业价值双重跃升历经两年深耕,新春音乐会已收获显著成效,其品牌影响力与社会效益持续放大。在传播层面,线下演出连续实现“座无虚席、一票难求”,现场反响热烈;电视端播出覆盖全国观众,更好地实现了“推动内容更广传播、更佳效果”的目标,形成了线上线下联动、口碑与热度兼具的传播格局。在文化层面,音乐会通过经典作品的普及与当代力作的推广,显著提升了民族音乐的社会关注度,尤其吸引了大批年轻观众,有力促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际传承与创新性发展。在行业层面,其成功实践为广电行业文艺创作与品牌建设提供了可贵的范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将政策性、思想性与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结合,将品牌塑造融入高品质内容供给的全过程,为“优化内容生态、培育生机活力”探索了行之有效的路径。经验启示与未来展望新春音乐会品牌的成功打造,源于始终遵循三条核心经验:一是坚持正确导向与价值引领,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确保品牌建设服务于国家文化战略大局;二是坚持守正创新与艺术规律,在尊重传统精髓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现代表达,推动民族音乐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三是坚持融合传播与共享理念,构建多渠道、立体化的传播网络,让艺术精品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站在“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之年,第三届广电总局新春音乐会不仅是对过往成就的精彩呈现,更是面向未来的崭新起点。展望未来,新春音乐会品牌必将在新的历史征程中,以更富感染力的国乐之声讲好中国故事,以更具时代感的艺术表达传播中国声音,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更多广电智慧和艺术力量。
2026年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月5日至6日,2026年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总结2025年工作,分析形势任务,安排部署2026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曹淑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建国作会议总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冬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广电视听改革创新步伐明显加快,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全行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全力推进10项重点工作,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全行业加快观念转变、显著增强信心、发展向新向好,“十四五”各项任务顺利收官,有力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党的创新理论宣传深入人心,纪念抗战胜利80周年主题宣传浓墨重彩,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等主题宣传创新出彩。广播电视媒体系统性变革加快推进,频道频率精简精办等改革取得新突破。更多精品、更广传播、更优环境的态势向好,出台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21条举措,涌现出多种类型题材精品,微短剧持续繁荣。历史性完成全国有线电视“一省一网”整合。超高清端到端全链条发展开创新局面,9省市卫视超高清频道开播并实现全国进网入户,6家头部长视频平台新增内容超高清占比近50%。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实现新突破,实现1066万套插入式微型机顶盒和通用遥控器、107万端一体化电视部署,规范互联网电视自动续费服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行业治理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提升,应急广播服务防汛救灾。广电视听国际传播取得新进展。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全力抓好中央巡视整改,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过去一年,在实践中形成了必须加快观念转变、必须强化系统思维、必须加强协同联动、必须狠抓落实等共识,要认真总结并坚持好运用好。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也是广电视听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党中央新部署新要求,深刻认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挑战,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开创广电视听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会议提出,2026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广电“二三四”工作定位,锚定三大工作方向,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系统性变革等重点工作,加快转变观念,全面发力攻坚,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更大突破,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为文化强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会议对2026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一是强化理论武装,壮大主流舆论。推出系列化的理论宣传精品,提升理论宣传实效。精心组织“十五五”开局、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长征胜利90周年等主题宣传。二是纵深推进广电媒体系统性变革。推动内容一体化生产,实施内容焕新计划。构建一体化传播体系,推动全媒体传播。推动技术一体化支撑,加快广电媒体数智化转型。构建一体化组织架构,激发广电媒体内生动力。三是实施广电视听内容创新和传播工程。实施“剧美中国”精品创作计划、纪录片创新行动计划、动画片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各种类型各种题材精品持续涌现。推动大屏小屏相互赋能、长短视频相互协同,推动内容实现更广传播、更佳效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培育更具生机活力的内容生态。四是推动网络视听繁荣发展和规范管理。推动微短剧精品化发展,加强网络综艺节目全链条全周期管理,推进网络直播节目精准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网络视听新业态发展,强化网络视听生态治理。五是全面推进新型广电网络建设发展。一体推进“基础设施网”“内容服务网”“监测监管网”建设,创新广电网络业务发展,统筹布局多渠道网络协同。六是深化人工智能创新融合应用。构建高质量视听数据集,创新典型应用场景,推动健康规范发展。七是深化超高清发展,实施广电视听服务和体验“双提升”工程。推动超高清发展扩面提质。加快普及一个遥控器“一键看电视”,全面提升电视操作体验。全面清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扩大“双治理”成果惠及面,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八是健全广电视听治理体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体系化提升监测监管能力,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形成治理合力。九是构建高水平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安全保障制度机制。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十是实施中国视听出海计划,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会议强调,加强党对广电视听工作的全面领导,持之以恒抓党建、强队伍、改作风,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强化政治担当,自觉把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推进,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狠抓工作落实,提升聚焦能力、攻坚能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牢固树立全行业一盘棋思想,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合作,凝聚发展合力。 近期退出广电总局党组班子的老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宣部纪检监察组、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领导,广电总局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广电网络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在京召开 蔡奇出席并讲话, 全国宣传部长会议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主流舆论引导能力,着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着力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蔡奇强调,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力塑造力。要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网络生态治理效能,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开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主持会议并作工作布置,强调要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研究和宣传阐释,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进全民阅读和书香社会建设,全面增强国际传播效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铁凝、谌贻琴出席会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 为整治“AI魔改”视频传播乱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部分网络账号滥用AI工具,对经典影视、动画片等内容进行颠覆性篡改、魔性解构与低俗化改编,这些内容严重背离经典作品精神内核,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助长侵权行为,危害行业发展,干扰未成年人形成正确文化认知和现实感知。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的下列视频:一是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颠覆基本认知,解构普遍共识;二是内容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宣扬错误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三是存在对中华文化挪用、篡改的突出问题,导致对真实历史时空、中华文明标识产生明显错位认知,冲击文化认同。专项治理同步清理将少年儿童所熟知、所喜爱的动画形象进行改编生成的各类邪典动画。 专项治理要求网络视听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容审核把关,坚决清理违规内容,处置乱象突出的账号,扭转“AI魔改”视频蔓延的不良态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空间。专项治理后,广电总局将认真总结,进一步研究制定综合治理举措,健全工作机制,保持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
全国广电行业圆满完成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六年新年贺词期间安全播出保障工作, 2025年12月31日19时,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2026年新年贺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新闻、4K超高清等6个电视频道,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5个外语频道,央广中国之声等6个广播频率并机直播。全国省级广播电台主频率、省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和中国教育电视台主频道同步转播。直转播信号通过全国有线电视网、直播卫星、广播网、IPTV平台进行传输覆盖,中国互联网电视等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以节目专区形式免费点播,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视听、芒果TV等网络视听平台同步转播。新年贺词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传遍世界各地、千家万户,激励亿万人民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新年贺词播出期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领导在监管大厅指挥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同志坚守一线,强化保障力度,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广电视听信号传输和播出覆盖万无一失。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及各省(区、市)监测监管部门对播出情况进行了全面监测监听监看,未发现和接报重大安全播出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全国广电行业圆满完成2026年新年贺词播出期间的安全播出保障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召开纪念中国人民广播事业创建85周年座谈会, 12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纪念中国人民广播事业创建85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曹淑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建国主持会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冬出席会议。会议指出,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华广播开始播音,标志着中国人民广播事业的诞生。85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一代又一代广电人栉风沐雨、接续奋斗,书写了广电事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史诗,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广电工作始终与党同心、与人民同行、与时代同频共振,在传播党的声音、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会议要求,新时代广电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电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扬红色广电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握广电“二三四”工作定位、锚定“巩固提升广播电视、创新发展网络视听、融合聚合形成合力”三大工作方向,守正创新、开拓进取,不断开创广电视听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要牢记政治责任,把握广电工作的意识形态属性,始终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红色广电永不褪色。要践行为民宗旨,牢记广电工作的公共服务属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好内容,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智能、更友好的服务和体验。要勇于改革创新,进一步转变观念,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大力推进改革,强化科技创新。要锤炼过硬作风,传承优良传统,守正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凝聚起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座谈会上,广电总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海涛深情讲述了广电人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无线覆盖工程、安全播出工程和广播电视数字化等五大工程、服务党和人民的不懈奋斗。中央广电总台编务会议成员周振红介绍了总台在打造国际一流新型主流媒体进程中加速人民广播事业发展的思路举措。广电总局原外事司司长马元和回忆了广播电视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的几件往事。广播艺术团原团长熊生民讲述了广播剧创作的经历。还有来自广电总局机关、直属单位的7名同志,围绕宣传管理、精品创作、科技创新、传输覆盖、监测监管等分享体会,展现了当代广电人干事创业的饱满热情。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有关负责同志,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广电总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和青年干部代表等近百人参加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