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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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7:03:00 来源: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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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2

罪犯程玉海性别196610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2639.62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1221日起至20401220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程玉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3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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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2号

2025-03-21 17:28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2号罪犯程玉海,性别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2639.62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40年12月20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程玉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2

罪犯程玉海性别196610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2639.62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1221日起至20401220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程玉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3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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