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3号
罪犯解明堂,性别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解明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