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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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5:03: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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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3

罪犯解明堂,性别196981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611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29日起至202568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解明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3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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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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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3号

2025-03-27 15:31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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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13号罪犯解明堂,性别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解明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25年3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内狱刑执字第13

罪犯解明堂,性别196981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611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29日起至202568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解明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3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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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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