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提升全区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遴选入库、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为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精湛的专家队伍体系,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库共设煤矿、非煤矿山、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矿山安全培训等4个领域。
第二章专家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纳入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库内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专家遴选入库、淘汰退出等工作;
(三)受理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等,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使用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处室使用专家的选取,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并履行专家使用申请程序;
(二)明确专家任务安排,监督、指导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保障执行任务期间专家权利;
(三)负责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的建档、反馈和考核评价,承办专家工作期间发生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协助开展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专家遴选入库、淘汰退出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关建议;
(六)协助开展专家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专家工作范围、享有权利及工作守则
第七条专家不得超专业特长、工作范围开展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及非专业性工作。专家工作范围:
(一)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专项检查、安全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资质认定等工作。
(五)参与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八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认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自觉接受委派任务处室的管理,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针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意见或建议。
(三)遇有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须接受委派按时赶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告;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主动报告本人应当回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未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同意,不得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专家遴选入库
第十条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同意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监督与管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矿山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3.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有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事故隐患调查分析能力,并能独立撰写有关报告。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有效履行职责。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方面
具有矿山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
(三)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方面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且从事矿山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相关工作8年以上。
(四)矿山安全培训方面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培训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一条专家可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遴选,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遴选。
第十二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入库程序
(一)集中遴选
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1.申报。申报人填写《专家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审核。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基础处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专家申报材料符合性进行审核,可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专业能力考察,考察方式可结合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3.审定。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专家名单。
4.公示。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经查属实的不予入库。
5.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二)增补入库
各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底提出增补专家需求,履行相关程序后补充至专家库,并集中在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专家库每届有效期5年。届满按程序重新组织专家遴选入库。
第五章专家使用
第十五条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共享共用、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
(一)专家使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专家专业、人数等事项,提前1-3天报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二)每次工作任务完成后,专家使用处室应按照要求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即时评价。
第十七条特殊程序
派遣专家应使用库内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局领导审批后,可临时使用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使用处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局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或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礼品、礼金,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的,其专家意见无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通告专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专家使用处室对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专业能力、廉洁自律等4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并填写《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
第二十条建立专家退出机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委派的工作任务的;
(四)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五)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六)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专家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专家工作经费来源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专家费用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应急救援处置类:每人每天1000元;
(三)检查督导、事故灾害调查类:每人每天800元;
(四)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500元;
(五)宣传培训类:专家培训授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执行,其他按每人每天500元。
(六)其他类:每人每天500元。
第二十三条专家费用由专家使用处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报销专家费,需填写《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费用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附《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聘请专家审批表》《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按照专家费用标准支付。其中,专家劳务费按实际发生工作日时间计算,出差往返无工作时间的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给予差旅补助,中途请假期间不发放劳务费和补助。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局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家申请表
2.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
3.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聘请专家审批表
4.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费用审批表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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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提升全区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遴选入库、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为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精湛的专家队伍体系,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库共设煤矿、非煤矿山、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矿山安全培训等4个领域。
第二章专家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纳入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库内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专家遴选入库、淘汰退出等工作;
(三)受理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等,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使用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处室使用专家的选取,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并履行专家使用申请程序;
(二)明确专家任务安排,监督、指导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保障执行任务期间专家权利;
(三)负责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的建档、反馈和考核评价,承办专家工作期间发生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协助开展专家或工作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专家遴选入库、淘汰退出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关建议;
(六)协助开展专家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专家工作范围、享有权利及工作守则
第七条专家不得超专业特长、工作范围开展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及非专业性工作。专家工作范围:
(一)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专项检查、安全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资质认定等工作。
(五)参与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八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认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自觉接受委派任务处室的管理,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针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意见或建议。
(三)遇有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须接受委派按时赶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告;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主动报告本人应当回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未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同意,不得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专家遴选入库
第十条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同意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监督与管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矿山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3.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有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事故隐患调查分析能力,并能独立撰写有关报告。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有效履行职责。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方面
具有矿山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
(三)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方面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且从事矿山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相关工作8年以上。
(四)矿山安全培训方面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培训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一条专家可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遴选,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遴选。
第十二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入库程序
(一)集中遴选
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1.申报。申报人填写《专家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审核。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基础处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专家申报材料符合性进行审核,可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专业能力考察,考察方式可结合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3.审定。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专家名单。
4.公示。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经查属实的不予入库。
5.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二)增补入库
各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底提出增补专家需求,履行相关程序后补充至专家库,并集中在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专家库每届有效期5年。届满按程序重新组织专家遴选入库。
第五章专家使用
第十五条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共享共用、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
(一)专家使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专家专业、人数等事项,提前1-3天报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二)每次工作任务完成后,专家使用处室应按照要求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即时评价。
第十七条特殊程序
派遣专家应使用库内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局领导审批后,可临时使用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使用处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局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或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礼品、礼金,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的,其专家意见无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通告专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专家使用处室对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专业能力、廉洁自律等4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并填写《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
第二十条建立专家退出机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委派的工作任务的;
(四)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五)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六)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专家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专家工作经费来源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专家费用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应急救援处置类:每人每天1000元;
(三)检查督导、事故灾害调查类:每人每天800元;
(四)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500元;
(五)宣传培训类:专家培训授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执行,其他按每人每天500元。
(六)其他类:每人每天500元。
第二十三条专家费用由专家使用处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报销专家费,需填写《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费用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附《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聘请专家审批表》《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按照专家费用标准支付。其中,专家劳务费按实际发生工作日时间计算,出差往返无工作时间的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给予差旅补助,中途请假期间不发放劳务费和补助。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局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家申请表
2.专家工作情况日常考核评价表
3.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聘请专家审批表
4.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专家费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