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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翁牛特旗新京绿化有限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74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目前的种子检验室不能满足种子检验环境要求,种子检验设备不齐全,缺少电子天平;二是未提供种子生产地点合法使用权相关材料;三是基础档案中缺少草种检验各项技术规程、缺少部分质量分级标准;四是缺少种子检验档案,缺少种子检验原始记录及自检报告;五是经营档案不齐全,经营档案中缺少部分已出具的种子标签及相应的检疫证书;六是出具的种子标签未填写植物检疫证书号及种子生产日期,部分标签未填写“含水量、发芽率、数量”等内容。二、整改要求一是配备符合种子检验环境的检验室,设备摆放、水源、温控、湿度调节等要求均需具备,配备齐全的种子检验设备。二是提供许可证批准的草种子生产地点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生产地点土地类型证明材料,如果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三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经营、检验档案管理,将种子购销或调运种子合同、票据、标签、检疫证书等内容留存档案;同时做好种子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自检结果及种子标签填写依据。四是将档案中缺少的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更新、补全。五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内蒙古容博绿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7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1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无种子加工设备(种子烘干、清选设备);二是缺少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瑞金草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种子采购合同;三是未提供种子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四是未提供种子购入和销售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二、整改要求一是购置种子加工设备,购置仪器设施设备需符合种子加工要求。二是完善档案中的生产经营记录。补充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瑞金草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种子采购合同的种子采购合同。三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种子的自检管理,补充档案中种子的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四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克什克腾旗绿丰草业中心(个人独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5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未提供生产地点合法使用权相关材料;二是存在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草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三是种子库内种子码放不符合要求,存在贴地、贴墙、未预留出过道等情况;四是基础档案中缺少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五是生产档案中未留存草种子生产、管护文字记录,缺少草种子出入库记录;六是缺少种子检验原始记录及自检报告;七是经营档案中留存的草种子标签没有配套的使用说明;八是种子标签缺少“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内容,种子标签未加盖公章。二、整改要求一是提供许可证批准的草种子生产地点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生产地点土地类型证明材料,如果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二是加强库房管理,种子码放要按照要求禁止贴地及贴墙,种子码放需预留出进出过道。三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要立刻停止,如有相关业务需要,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新增相应生产经营种类,取得变更申请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应生产经营行为。四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检验档案管理,将种子购销或调运种子合同、票据、标签、检疫证书等内容留存档案;同时做好种子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自检结果及种子标签填写依据。五是将档案中缺少的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更新、补全。六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内蒙古隆草高科农业有限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920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基础档案中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应单独立档;二是经营档案未提供种子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等相关档案材料;三是缺少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四是种子标签中质量指标应填写种子质量实际测量值;五是种子标签不规范,缺少植物检疫证编号。二、整改要求一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将生产档案、经营档案单独立档。二是将档案中缺少的种子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等相关档案材料准备齐全。三是留存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四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内蒙古润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924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应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二是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未按年度及时归档;三是缺少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四是档案中缺少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五是标签应使用防水放撕材质,标签中“草种”“品种”“原产地”“产地”填写不规范。二、整改要求一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应按年度及时归档;留存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二是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三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青松草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8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8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不具备苗木检验条件,缺少苗木检验工具(游标卡尺),也未与具备苗木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苗木委托检验协议;二是部分生产记录未提供,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三是未提供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四是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1915株)与出库单的云杉数量(1530株)不一致;五是未提供苗木的自检原始记录,未提供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六是未提供草种生产经营的相关技术标准;七是种子、苗木标签书写不规范,未设置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苗木标签均未提供使用说明。二、整改要求一是购置苗木检验相关仪器设施设备(游标卡尺);或者与具备种子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长期苗木委托检验协议。二是完善档案中的生产记录,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三是完善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四是尽快核对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五是及时对入库的苗木进行自检,并且加强对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留存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六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种子的自检管理,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七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注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5年2月-2025年10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有效期届满的宁城县青山林场等6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以及通过“双随机”抽查发现内蒙古科润农牧业有限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一年多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2025年2月-2025年10月) 2025年10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申报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前五批已认定龙头企业监测审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林草改发〔2025〕45号)要求,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前五批已认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经企业申报、旗县盟市推荐、自治区林草局初审、专家组评审等程序,形成了拟认定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和前五批监测合格企业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0月 21 日-10月 27 日)。如有异议,请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反映。受理电话:0471-3380216,19847386282。邮箱:fgkjcyc@163.com. 附件:1. 前五批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2. 拟认定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提高全区范围内森林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经营管理的质量,自治区林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5日。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工作的大力支持。联系人:张彬涛联系电话:0471-3380510电子邮箱:nmglcjfzb@163.com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