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已于2024年11月21日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内林草法发〔2024〕361号),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相继制修订,最高法、最高检又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国家林草局印发了新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现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标准》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不相适应。为有效衔接上位法,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自治区林草局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类型的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分为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毁坏林木林地案件、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案件、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件、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案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违反防沙治沙法律法规案件、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以及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等15类共123项。
《适用规则》本着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方法、涉及的范围、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因素,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方法和禁止情形,规范裁量标准表述,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