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6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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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已于20241121日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内林草法发2024361号),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相继制修订,最高法、最高检又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国家林草局印发了新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现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标准》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不相适应。为有效衔接上位法,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自治区林草局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类型的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分为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毁坏林木林地案件、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案件、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件、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案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违反防沙治沙法律法规案件、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以及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等15类共123项。

《适用规则》本着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方法涉及的范围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因素,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方法和禁止情形,规范裁量标准表述,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来源:行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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