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包头市毁林毁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13 16:26:30           来源:行政执法处


典型案例一:常某某盗伐林木案

案件详情:2024年4月,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山羊圪堵村村民常某某在村集体林地内,擅自砍伐红柳,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九原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违法开垦草原案

案件详情:2024年7月,达茂旗巴音花镇白音敖包嘎查村民张某某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擅自开垦草地种植玉米,致草地上原有植被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达茂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典型案例三:周某某违法开垦破坏草原案

案件详情:2024年7月,达茂旗达尔汗苏木哈沙图嘎查周某某在自己承包的草场擅自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开垦草原,达茂旗林草局已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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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毁林毁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13
来源: 行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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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毁林毁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常某某盗伐林木案案件详情:2024年4月,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山羊圪堵村村民常某某在村集体林地内,擅自砍伐红柳,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九原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违法开垦草原案案件详情:2024年7月,达茂旗巴音花镇白音敖包嘎查村民张某某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擅自开垦草地种植玉米,致草地上原有植被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达茂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典型案例三:周某某违法开垦破坏草原案案件详情:2024年7月,达茂旗达尔汗苏木哈沙图嘎查周某某在自己承包的草场擅自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开垦草原,达茂旗林草局已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一:常某某盗伐林木案

案件详情:2024年4月,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山羊圪堵村村民常某某在村集体林地内,擅自砍伐红柳,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九原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违法开垦草原案

案件详情:2024年7月,达茂旗巴音花镇白音敖包嘎查村民张某某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擅自开垦草地种植玉米,致草地上原有植被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达茂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典型案例三:周某某违法开垦破坏草原案

案件详情:2024年7月,达茂旗达尔汗苏木哈沙图嘎查周某某在自己承包的草场擅自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开垦草原,达茂旗林草局已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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