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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4昭君互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05 11:05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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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5-01000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内水保许决﹝2025﹞15号
成文日期 2025-03-02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我厅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S24昭君互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技术评审提出技术审查修改意见后,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技术报告(修改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前期工作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内水计〔2024〕7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予通过评审。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报送《S24昭君互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中心技审〔2025〕50号.pdf



202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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