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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恩河牧业有限公司沙漠生态科技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5-01017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文 号 | 内水保许决﹝2025﹞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2-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恩河牧业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5年1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内蒙古恩河牧业有限公司沙漠生态科技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申请。
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内蒙古恩河牧业有限公司沙漠生态科技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4.4.1条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同时报告书中还存在多处非技术性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报送《内蒙古恩河牧业有限公司沙漠生态科技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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