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都仑大队执法人员对包头市某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建成4台中频炉,一直未验收,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包头市某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位于包头市金属深加工园区,该公司稀土系列合金生产项目于2005年8月通过审批,于2007年7月通过验收。该公司稀土系列合金生产升级改造项目于2020年12月22日取得环评批复(包环管字〔2020〕21号)。该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于2020年7月11日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进一步检查,企业升级改造项目2021年6月开工建设,已建成4台中频炉,7套布袋除尘器,自2023年5月至今陆续建成调试生产,但截至检查当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排污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该负责人认识到错误,按照《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包环责改字150203〔2024〕16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查处情况】
包头市某稀土合金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或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但未完成验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区分局责令该企业45日内完成自主验收,企业已于2024年4月22日完成验收,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区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2023年,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在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基础上,发布“免罚轻罚清单3.0”版本,在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损害等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的同时,依法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典型案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