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 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线索,在宁城县大明镇某养殖场东北方向一处空地内发现露天堆存的用吨包袋盛装的黑色物质,该物质呈黏稠状且有刺激性气味,吨包袋外有黑色油状液体渗出且部分包装袋已破损。执法人员初步判断黑色物质为焦油渣或焦油类物质,现场 可能发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锁定违法行为涉案人员,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商请宁城县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发现,涉案场地内吨包袋来自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公司,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孙某等人从该公司运至宁城县并倾倒在涉案地点,吨包袋内黑 色物质为煤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 局随即对孙某倾倒的煤焦油渣实施了行政代处置。
【查处情况】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4月9 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宁城县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中,乡镇政府充分发挥了“吹哨人”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环境问题的发现率和处置效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 门则积极主动作为,通过“两法衔接”机制的信息共享、案件移 送、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等一系列协同措施,有效提升了案件查办的速度和质量,实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与高效治理,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治屏障。同时,本案也提醒所有企业及 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短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材料】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办案人员: 王亚强、刘长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