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14:54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及“三位一体”视频线索现场检查发现,科左后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7月19日至7月28日间多次将不明液体通过氨氮采样软管泵入在线监测设备代替出水采样监测,判断可能存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将企业在线监测间的“三位一体”视频与企业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对比,发现企业在氨氮设备进行替换水样操作期间在线数据有陡升、超标陡降、长期保持在某一数值微小变动等情况。
经调查企业运行班组人员苗某等人多次进入在线监测间,擅自使用外部水样对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样品更换,造成了氨氮自动监测实测数据不能正确反映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2024年8月27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科左后旗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本案中,在线监测平台及“三位一体”视频监控系统等非现场监管手段,起到了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利用新型执法手段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有效提高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效率及精准程度,强化了高科技管理手段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同时,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震慑其他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