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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马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14:57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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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27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商都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有人在商都县屯垦镇附近倾倒无名浆渣,并将无名浆渣进行燃烧处置。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发现,倾倒点为水泥硬化长方形地面,倾倒面积约1850平方米。倾倒的无名浆渣表皮呈绿色,表皮下呈黑色,有明显刺鼻气味。大约四分之三面积的无名浆渣已被燃烧,燃烧后呈灰白色。且现场遗留蓝色塑料桶39个,每个塑料桶容量为180千克。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无名浆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倾倒的无名浆渣PH值为0.1,呈强酸性,属于危险废物,且倾倒量在3吨以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马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12月29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人,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该案属于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个别违法企业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玩“捉迷藏”。案件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侦办案件的同时,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取样检测、污染物属性和数量确认、犯罪嫌疑人锁定等环节同步推进,及时固定证据,形成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全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典型案例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现场遗留39个蓝色塑料桶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办案单位: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云新宇  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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