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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某某公司涉嫌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15:15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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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4年7月2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市生态环境局察右后旗分局报告,在其辖区内某河道中发现有疑似掩埋危险废物。现场调查发现,案发现场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某河道,河道中雨水冲刷出掩埋的固体废物用吨袋包装,部分破损,固体废物为膏状体并伴有刺鼻气味,堆放掩埋在未采取任何防雨防渗措施的河道内。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对该固体废物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掩埋固体废物的pH值为13,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 -2007)第三条的鉴别标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检测报告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案发现场掩埋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经深入调查发现,掩埋固体废物与乌兰察布市某某公司产生危险废物类似。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2024年“五一”假期期间,该公司有两车大约60吨废皮渣,在没有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前提下,通过与某物流货运信息公司负责人联系,共同实施了非法转移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乌兰察布市某某公司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4年7月5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已刑事拘留4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有效防范相关责任人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的证据认定和调取存在差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介入,及时固定证据,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判断环境污染的事实因果关系及污染程度,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重要依据。

危险废物合法处置的经济成本高,造成企业违法经营铤而走险。工业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标准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发生。该案件的查处,有效督促工业企业切实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对案发地开展现场调查

                        非法掩埋的危险废物

办案单位: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云新宇  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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