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未启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烟气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苏尼特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矿热炉正在进行出炉作业,出炉作业期间产生的烟气未启用炉前除尘器收集,导致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置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该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了整改。
【启示意义】
企业工作人员为提高产量不及时维修污染防治设施,矿热炉出铁持续时间短,工作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启用污染防治设施也不会被发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且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反案件暂行办法》落到实处,同时也严厉的打击了存在侥幸心理排污企业。
【典型案例材料】


办案人员:雷城(执法证号)05070015058
董占新(执法证号)05070015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