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已列入2025年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
联 系 人:周萌
联系电话:0471-6396117
传 真:0471-6923813
电子邮箱:nmgtyj_rsc@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 治区体育局人事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5年3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队伍建设,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保障退役运动员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经济补偿标准、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是指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并由自治区财政支付运动员体育津贴的运动队。
本办法所称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是指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专项训练,经批准办理退役手续,解除聘用关系,不参加组织安置,自行选择就业去向。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运动员进出畅通和优秀运动员激励机制。
第四条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除按照规定发放退役费外,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与在役运动年龄(简称运龄)、在役训练期间的成绩和贡献相结合。运龄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退役运动员符合高等院校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条件的,由本人按照高考报名要求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免试进入相关高等院校学习。
退役运动员被各类院校录取就学的,视同自主择业。
第六条退役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在役期间不服从组织安排、私自离队、擅自停训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在役期间因个人主观故意发生兴奋剂违规被禁赛2年以上的;
(三)违纪违法被开除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的预算、发放和相关手续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八条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从运动员被批准退役的下月起,一年内为职业转换过渡期,由原单位继续发放体育津贴,经费按照原渠道列支。过渡期期满或者退役运动员已经就业、就学的,停止发放体育津贴。
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职业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成绩奖励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组成。
第十条基础安置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与所在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用于家庭安置和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的补偿费。
基础安置费标准按照退役运动员的运龄和自治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一)运龄不满4年的,发给1倍的年平均工资;
(二)运龄在4年以上不满8年的,发给2倍的年平均工资;
(三)运龄在8年以上的,发给3倍的年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运龄补偿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在役训练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身体伤害的补偿费。
运龄补偿费标准按照退役运动员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确定:
(一)运龄不满4年的,每满一年运龄发给6个月的体育津贴;
(二)运龄在4年以上的,每满一年运龄发给8个月的体育津贴,累计不超过70个月;
(三)运龄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成绩奖励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在役训练期间取得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全运会和全国年度比赛及其它类别全国综合性比赛录取名次的奖励经费。成绩奖励费按照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获得的下列各层级成绩中最高奖励确定:
(一)获得奥运会冠军的30万元,获得奥运会第二名、第三名和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全运会冠军的15万元;
(二)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二名、第三名的10万元,获得世界三大赛其它录取名次的8万元;
(三)获得亚洲三大赛冠军和全运会第二名、第三名的5万元,获得其他录取名次的4万元;
(四)获得全国年度比赛和其他类别全国综合性比赛前三名的3万元,获得其他录取名次的1万元;
(五)获得全国青年比赛录取名次、运动健将或者武术项目武英级称号的5000元。
上述比赛团体和集体项目个人成绩的奖励费按前款标准的70%计算。
多次世界三大赛录取名次、亚洲三大赛冠军和全运会冠军的,除享受一次最高成绩的奖励外,每多获得一项上述成绩,按该项成绩奖励标准的50%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后续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补偿费。计算标准为:
(一)运龄不满4年的1万元;
(二)运龄4年以上不满8年的2万元;
(三)运龄在8年以上的3万元。
第十四条选择自主择业的运动员经批准退役的,应当及时与所在单位办理解聘手续,转出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办妥退役手续后,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为该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情况,编制自主择业经济补偿专项资金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经济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及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比赛为:
(一)世界三大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二)亚洲三大赛是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三)全运会是指每4年一次的全国运动会;
(四)全国年度比赛是指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五)其他类别的全国综合性比赛是指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六)全国青年比赛是指各类项目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和学生(青年)运动会。
(七)上述比赛均包含夏季项目和冬季项目。
第十九条盟市、旗县所属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