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6〕55号 |
| 成文日期 | 1996-05-02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发〔1996〕55号 |
| 成文日期 | 1996-05-0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厅、编委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做好1996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全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数多,就业分配工作难度大。做好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事关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事关社会安定、政治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任务。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关于做好1996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数量、专业构成、社会需要等情况,现就1996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的原则
(一) 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仍由政府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应届定向生仍坚持定向分配的原则;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国家计划内的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
(二) 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录用以及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的原则。
(三) 为了实现2000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其中绝大部分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
(四) 鼓励引导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非国有企业、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
(五) 为了支持“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在计划派遣、接收、落户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各盟市对企业选择的大学生不要再另出政策,限制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六) 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批准,在下达的进入计划内,党政部门可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毕业生。各学校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做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的组成部分,予以积极的配合。
(七) 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可自行确定接收毕业生的数量。
(八) 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安排。
(九) 要注重毕业生就业中的男女平等竞争同题,在同等条件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女毕业生就业。
二、关于计划编制的具体规定
(一) 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的制定,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实现学校招生、培养、管理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二) 为了从“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顺利过渡到“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今年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无论是采取“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都要纳入分配就业计划。
(三)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是:自治区和盟市所属的各有关单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自治区单位,经过批准的区外单位。
师范院校毕业生不参加“双向选择”活动,“供需见面”比例定为30%。非师范院校的本科毕业生,艺术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参加“双向选择”、“供需见面”。
不论参加“供需见面”还是“双向选择”,都要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标准,择优确定就业方向,不同的综合名次,选择的范围也不同。本专业综合测评名次前二分之一者,可与自治区级的各有关单位互相选择;后二分之一者,与盟市所属各单位互相选择。
(四) 在计划的编制中要注重综合平衡,对长短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进行必要调整,用人单位尽量做到长短专业、区内外院校毕业生相互兼顾。在同等专业条件下,对国家教委及其他部委重点院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各用人单位要予以支持。
(五) 毕业研究生可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硕士、博士毕业生只要所选择的用人单位需要,不受进人计划限制。
(六) 对乡镇企业仍单独列计划,单独派遣。不论哪个盟市,对乡镇企业接收的异地合格毕业生,都要视同本地生源对待。对无主管企业(集团)以及在自治区经济建设中颇具影响的企业单独列计划。
(七)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定向生仍实行定向分配,中央部委、自治区直属单位因人员结构调整可择优录用所需的少量中专毕业生。
三、有关政策及要求
(一) 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之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非生源所在地分配就业免征城市容纳费;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部委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免收培养费。关于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收费问题我们将会同物价部门尽快下达有关规定。
(二) 有关厅局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中央部委院校、国家教委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有关原则和规定,在人才市场达成的就业协议,必须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部门和调配部门,统一列入自治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和调配计划。区内各院校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报建议计划。
(三) 结业生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198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教学字001号)精神办理。有病毕业生仍按国家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1989〕教学字017号)精神办理。有残疾的毕业生,仍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1985〕教学字004号)精神办理。
(四) 区内有需求的专业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原则上不出区分配。
区外院校在区外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学校出具征求自治区毕业生分管部门意见的函或父母所在单位(厅局、盟市级)的支边证明,才予以放行。
(五) 1996年高等院校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执行1995年有关规定。中等专业学校自费毕业生参照高校自费生规定执行。各地要鼓励自费生多渠道就业,为自费毕业生的自主择业创造机会和条件。
(六) 各高等院校要重视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要使他们明确认识到,服从国家需要是每个合格毕业生应尽的义务,积极引导他们到基层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
(七) 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对于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对于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于加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齐心协力,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千方百计做好1996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内蒙古自治区编委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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