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研究
  • 创新应用场景 破题“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化场景培育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必然要求,也是内蒙古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优势的关键路径。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竞争已从技术比拼、算力建设全面转向场景落地与生态构建,“以用促创、以场育产”成为抢占发展先机的核心逻辑。内蒙古作为国家“东数西算”工程核心枢纽之一,算力底座坚实、绿能优势突出、产业场景丰富。抢抓战略机遇,推动场景创新从“破题起势”迈向“成势见效”,对内蒙古在人工智能领域形成特色竞争优势意义深远。一、场景赛道决定竞争主动权场景创新已成为数字经济竞争的核心赛道。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将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大场景培育和开放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提出5个方面22类场景培育和重点开放领域,在国家层面对场景创新作出系统性部署。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立足自身产业特色,建立省级统筹推进机制,构建政策引导、场景开放、订单赋能闭环模式,全力推动场景建设。从中央到地方,从政策引导到制度保障,场景创新已成为数字经济竞争的核心赛道。内蒙古拥有不可替代的场景基础优势。首先是拥有全国领先的智能算力基础与充足的绿色能源保障。全区算力规模达到31.5万P,其中智算29.7万P,绿电使用率超过80%。丰富的绿色能源不仅降低了算力成本,更使内蒙古在“双碳”背景下具备了发展绿色算力、承接东部智算需求的独特优势,为“绿色算力+人工智能”融合发展提供了底座支撑。其次是能源、农牧等传统产业体系完备, 、口岸通关、生态保护等领域蕴藏海量应用需求,为技术落地提供了广阔空间。再次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工智能+”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围绕6个方面系统部署17项重点任务、46个赋能方向,一批先行探索已初见成效:国能准能集团露天煤矿无人驾驶系统常态化运行,入选年度能源行业十大科技创新成果;伊利集团智慧牧场实现全流程AI精准管控。实践充分证明,内蒙古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将资源禀赋优势转化为场景应用优势,可在场景赛道上形成特色竞争力。二、国内先进地区场景创新的实践启示专设统筹机构实现统一高效管理。先进地区普遍打破部门壁垒,设立专职机构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场景建设。深圳龙岗区成立全国首个人工智能(机器人)署,作为政府直属机构,统揽产业规划、生态打造、场景推广全链条工作,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广州海珠区成立人工智能发展局,列入党政机构序列,彻底破解多头管理、职能分散、资源碎片化难题。刚性约束机制推动场景开放落地。以刚性制度倒逼场景开放,是先进地区推动场景快速落地的关键举措。成都高新区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科技场景全周期闭环管理,将“科技篇”需求列为政府投资项目前置条件,明确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需通过技术可行性和产业带动性评估,新技术投入占比不低于5%,竣工后90天内开展后效评价,强化实效跟踪。扬州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增设应用场景建设专项,以小额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形成“财政引导、社会参与、多方共赢”的良性模式。要素聚合赋能构建产业生态闭环。先进地区坚持生态化发展理念,推动人才、资本、数据、技术等要素围绕场景高效集聚。杭州市场景创新中心整合优质数据资源,发布场景机会与能力清单,实现数据要素与场景应用深度绑定。粤港澳大湾区搭建跨区域场景协同平台,联动国内外创新资源,推动场景项目落地升级与对外合作输出。容错监管体系护航创新先行先试。先进地区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为人工智能场景创新营造友好环境。多地在能源、医疗、口岸等重点领域设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划定固定试验周期,简化审批流程、放宽准入门槛,为新技术、新模式试水落地提供稳定缓冲空间。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与容错纠错机制,明确非主观技术故障不予追责处罚,打消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不敢用、不愿用新技术的顾虑。同步推进监管模式转型,从事前审批转向全过程审慎监管、柔性治理,鼓励大胆探索、宽容尝试失败,推动场景创新从单点“盆景”变为全域“森林”。三、推动场景创新落地见效的路径建议对标先进经验、立足内蒙古实际,应坚持以用促创、以场育产,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构建推进体系。一是强化高位统筹,健全组织推进机制。构建“领导小组决策、专门机构推进、市场平台赋能”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职能,强化重大事项的跨部门统筹协调。依托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设立实体化运行的工作专班或专门机构,负责决策事项的跟进落实与日常推进,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依托市场化平台,实现场景征集、发布、对接、评估及生态培育的全流程贯通,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撑。二是强化刚性约束,建立闭环落实机制。树立“应用牵引”的鲜明导向,在政府投资和国企项目中确立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的刚性比例和场景开放要求。推行需求清单公开发布与常态化供需对接,形成“征集—发布—对接—落地”的滚动推进格局,并通过标杆示范和激励支持,推动场景创新由点及面、走深走实。三是强化要素赋能,完善精准支撑机制。以降低创新成本、厚植产业生态为导向,统筹发挥财政奖补、产业基金等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聚焦特色优势赛道,重点培育轻量化创业团队和垂直应用企业,加快构建“AI+特色产业”人才引育体系,推动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向场景集聚,夯实本土发展根基。四是强化监管护航,构建包容审慎机制。以制度创新保障技术创新,加快推行数据统筹治理制度,依法依规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及行业数据流通,夯实数据基础。加快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试点推行沙盒监管,适度放宽准入限制,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为非主观技术故障留出宽容空间,营造鼓励创新、安心试验的良好环境。(作者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2026-07-01
  • AI智能体应用开发工程师能力评价标准

    请点击阅读全文   AI智能体应用开发工程师能力评价标准.pdf

    2026-06-10
  • 《可信数据空间标准化研究报告(2025版)》

    请点击阅读全文    【发布稿】《可信数据空间标准化研究报告(2025版)》.pdf

    2026-06-10
  • 政策文件汇编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采集、治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及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是指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相关的工作。(三)数源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某一类公共数据的法定采集部门。(四)数据利用主体,是指访问、调用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五)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数据服务,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数据服务的行为。(六)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的公共服务。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分级、统采共用、汇聚整合、需求导向、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二)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三)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建立公共数据清单化管理机制。(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提供的责任部门。(六)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度重点考核范围。(七)建立由有关主管部门、教育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公共数据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风险,提出专业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的管理,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采集、治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及数据安全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为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运维、公共数据归口管理、公共数据目录运维、公共数据安全保障等技术服务支撑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承担单位,并明确其职责。自治区党委国安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平台与目录管理第八条  公共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实施统一管理。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统筹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制定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标准,作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按照全区统一标准,盟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平台,并与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形成全区唯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旗县(市、区)原则上不独立建设公共数据平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不得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归并至公共数据平台。第九条  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关要求,制定全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促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共享和开放;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开展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识别认定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实施细则。盟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规则,报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公共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全区公共数据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发布和更新。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并报上一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更新本级公共数据目录。第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报批阶段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数据目录;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更新公共数据目录并向公共数据平台共享和归集相关公共数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形成或者运维的信息系统,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和更新公共数据目录,并归集相关公共数据。第三章  公共数据供给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一数一源一标准”的要求,明确公共数据的数源部门。公共数据采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采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或确认的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采集。对涉及跨部门协同采集的公共数据,由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界定相应分工,进行采集登记,并纳入统一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对所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统一编码,涉及自然人的数据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以下自然人基础数据:(一)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数据,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三)居民婚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四)出生和死亡登记数据,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五)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六)社会保障数据和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由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七)教育数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八)残疾人登记数据,由残疾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九)住房公积金登记数据,由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十)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数据,由颁发该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单位负责。(十一)不动产登记数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第十四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以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础数据:(一)经营主体登记数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负责。(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组织的登记数据,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四)律师执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等组织的登记数据,由司法部门负责。(五)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数据,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六)基层工会等组织的登记数据,由工会负责。(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数据,由农牧部门负责。(八)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校核、数据共享、信息数据系统的完善、运行、维护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定职权采集、核准与提供国土空间用途、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渔业、野生动物、气候、气象及房屋建筑、地下管道、城市部件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中的更新频率,对本机构共享的公共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本机构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也可以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数据治理需求,由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结合相关治理需求以及工作要求,统筹开展相关数据治理工作。第十八条  自治区、盟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本级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各领域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数据应当在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集中建设或者通过与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实现基础数据库数据无条件汇聚或回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实时向电子证照库归集。第十九条  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按需回流、安全可控”的原则,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向盟市公共数据平台及时回流数据。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第二十条  自治区、盟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数据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清单化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应当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无偿共享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共享需求时,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并承诺其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3种类型。(一)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三)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在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时,应当确定公共数据的共享类型和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无条件共享;列为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列为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应当明确共享条件。第二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应当对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定期进行评估,经评估具备无条件共享属性的公共数据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共享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依法经脱敏等处理后转为有条件共享类或者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规则,由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第二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直接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申请并获取。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向数源部门提出共享请求,数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数源部门应当在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提供审核进度查询,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提醒督办。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数源部门提出核实、比对需求,数源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数源部门依据规定的共享条件以及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审核,核定应用业务场景、用数单位、所需数据、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按照最小授权原则,确保公共数据按需、安全共享。第二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共享尚未列入共享目录的公共数据,可以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提交需求申请,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数源部门确认后列入共享责任清单。其中,对同意并且能够直接共享的,有关数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在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汇聚、共享;需要对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加工等处理的,应当告知能够共享的具体时间;对不同意共享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十五条  盟市公共数据平台不能直接获取的跨层级、跨地区等公共数据,应当通过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向上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获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共享国家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由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获取。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应当以需求为导向依法有序开放。自治区、盟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明确年度开放重点,公布可以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范围内,组织制定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并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予以公布,完成公共数据目录年度动态调整。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非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3种类型。(一)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属于非开放类。(二)在限定对象、用途、使用范围等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三)非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以外的其他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在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时,应当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开放。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直接获取。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交申请,明确具体应用场景、数据需求范围、数据提供方式、数据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同意开放的,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并及时向申请人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告知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依法处理后开放等措施,相关情况应当向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时反馈。第二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不断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公共数据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审计部门开放。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经评估可转为无条件开放类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并调整相应公共数据目录中的开放类型。对非开放类公共数据经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根据情况转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并调整相应公共数据目录中的开放类型。第六章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构建规范的公共数据市场运营体系。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规则和机制。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建立公共数据服务规则和流程,提升数据汇聚、加工处理和统计分析能力。第三十三条  鼓励经营主体和个人利用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相关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可以依法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章  公共数据安全第三十四条  国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措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定期对公共数据共享数据库采用加密方式进行本地及异地备份,指导、督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外输出数据产品或者提供数据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体系,明确数据要素流通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标准规范要求。第三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保障机制,并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定期备份本机构采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数据,做好公共数据安全防范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定期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反馈公共数据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工作规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支援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加强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的日常联合调试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共数据相关活动有效进行。第三十八条  公共数据安全实行“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和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公共数据是新型公共资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工作的评估机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公共数据采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第四十条  公共数据管理的必要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现有资金渠道纳入部门预算。第四十一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管理评估方案,对行政机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开展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完整、及时、规范提供公共数据目录,向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公共数据,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汇总登记本级公共数据资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登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产,接受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第四十四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数据日常监管,与有关主管部门双向推送、共享公共数据监管信息,综合开展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失信约束。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各环节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管理和风险研判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第四十五条  数据利用主体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反映;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标注、核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反馈,通报相关机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利用公共数据的行为,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争议问题交由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专业建议。第九章  相关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做好本机构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二)逾期未审核和办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申请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三)无法定事由拒不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公共数据或者对提供的不符合数据质量标准的公共数据拒不进行整改、核实、更正。(四)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职责。(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  数据利用主体、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督促改正,并暂时关闭其获取相关公共数据的权限;未按照要求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一)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二)滥用相关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约定使用公共数据。(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约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一条  数源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未按照规定采集、编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二)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三)逾期未审核和办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申请。(四)无法定事由拒不提供公共数据或者对提供的错误、不完整的公共数据拒不进行整改、核实、更正。(五)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相关职责。(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五十二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规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派驻自治区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采集、使用公共数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2026-06-09
  • 领域内政策文件汇编 | 关于印发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4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按照“示范引路、云数结合、分业施策、全面铺开”的原则,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推动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应用,逐步形成数据驱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二、主要目标  推动工业行业研发一批大数据产品,实现数据驱动的制造业务流程,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农牧业、服务业行业技术研发体系创新、生产管理方式变革、商业模式创新和产业价值链体系重构;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探索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业态、新模式。到2020年,建成100个以上自治区级典型示范项目,形成一批产业大数据云平台、产业创新创业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培育一批大数据应用开发企业、大数据云平台服务商、大数据运营商、大数据云应用服务商,推动一批企业上云;形成一批创新应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解决方案服务商;制定一批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技术标准,初步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大数据与农牧业深度融合。以乳、肉、羊绒、马铃薯、蔬菜、粮油、草业等特色优势行业为重点,大力推动大数据在农牧业生产管理、产品追溯和市场销售中的应用。运用地面观测、物联网、遥感和地理信息技术等,加强农情、牲畜、植保、耕肥、农药、饲料、疫苗、农机作业、农畜产品价格等相关数据实时监测与分析。建设自治区农牧业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施农牧业资源、环境、产品、价格信息精准监测,提高农牧业生产管理、指挥调度能力,推动农牧业生产智能化。建立质量追溯、执法监管、检验检测等数据共享机制,利用农牧业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的数据,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实现追溯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强化农畜产品产销信息监测预警数据支持,开展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电子拍卖、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等数据的监测分析,加强农畜产品加工数据采集体系建设,促进农畜产品产销精准对接。  (二)推进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以新型化工、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特色优势行业为重点,加快工业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光通信器件等数据采集设备的部署和应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的升级改造,汇聚传感、控制、管理、运营等多源数据,提升产品、装备、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  培育一批行业云平台,整合数据资源,打通各个环节数据链条,推动大数据在重点工业领域各环节应用。利用大数据精准感知用户需求,促进基于数据和知识的创新设计和研发;通过大数据监控优化作业流程,强化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集成运用人力、财务、生产制造、采购等关键经营环节的数据,提升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大数据在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中的创新应用。  利用大数据加快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打造一批提供全产业链应用服务的优质企业平台,带动配套中小企业汇聚,推动上下游间协同制造和个性化定制。培育企业间基于大数据的创业孵化、协同创新、网络众包、投融资的产业链生态。发展制造即服务模式,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  (三)推进大数据与能源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建设智能风电场、智能光伏电站等设施及智慧运行大数据平台,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智能化生产。鼓励煤、油、气开采、加工及利用全链条智能化改造,实现化石能源绿色、清洁和高效生产。加强电力、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普及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建设信息系统与物理系统相融合的智能化用能调控体系,实现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响应与精确控制。鼓励开展面向能源终端用户的用能大数据信息服务,对用能行为进行实时感知和动态分析,实现远程、友好、互动的智能用能控制。鼓励各地区整合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数据资源,建设多层次的自治区能源大数据应用体系,实现能源生产、传输、消费等相关市场主体数据的集成、共享与应用。支持石油、电力、天然气等流程制造企业集团的大数据平台开发和应用示范。着力推进风力、光伏、煤层气、页岩气等各类新能源数据整合,利用大数据提高新能源使用效率。  (四)推进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农牧业生产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中的应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强大数据在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应用,促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大力推动基于大数据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和稳定发展。  (五)推进多方数据融合创新。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开展电信、互联网、金融、健康、交通等领域多方数据融合应用,建设一批多方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平台,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跨界融合应用型大数据企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形成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探索建立多方数据融合场景下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以重点产业为经、产业链为脉、龙头企业为核,开展大数据与农牧业、工业、能源、服务业等深度融合示范。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推动企业建设行业大数据云平台,围绕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打通产业生态核心数据,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动企业生产技术更新、商业模式创新和产品供给革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每年自治区组织实施30个以上、每个盟市组织实施20个以上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典型示范项目,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也要组织实施一批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项目。  (二)搭建大数据管理与运营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打破数据资源壁垒,推动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发挥政府管理与引导、市场运营与服务的双向作用,成立一批国有资本控股、民营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大数据运营公司。推动数据资源流通,构建大数据流通平台,增强数据支撑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建成自治区大数据流通中心,培育大数据运营商3—5家。  (三)推动企业上云。以产业场景、技术、市场、服务为核心驱动力,以产业大数据云平台为支撑,加快推动企业管理上云和业务上云,开展基于云的存储、计算、平台、软件、数据、应用等服务,降低企业信息系统构建成本,汇聚共享行业生态大数据,提高企业大数据、云计算应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私有云平台管理涉及生产经营安全的数据。鼓励企业利用公有云平台管理非生产经营安全数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开放生产经营管理数据。全区上云企业达到10万户,引进培育3—5家具有一定区域影响力的大数据云平台、50家大数据云应用服务商。  (四)构建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服务体系。扶持一批面向大数据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产权交易、人才服务、创新创业和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建设一批提供咨询服务、外包服务、人才培训、检测认证、创业辅导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结合示范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应用解决方案,建设一批具有自治区产业特色的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大数据发展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行动计划实施,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区、行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统筹行动计划实施,总结推广典型示范经验和优秀解决方案,组织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标准审核与评价,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促检查。统筹全区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数据资源汇集等,促进面向全区产业的“云服务”。制定多方数据融合创新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行动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每年组织实施10个以上典型示范项目。  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数据与农牧业深度融合行动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每年组织实施5个以上典型示范项目。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行动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每年组织实施10个以上典型示范项目。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数据与能源产业深度融合行动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每年组织实施5个以上典型示范项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环保厅、金融办分别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数据与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文化、健康医疗、环保、金融等领域深度融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每年分别组织实施1—2个典型示范项目。  各盟市负责制定本地区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行动计划和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示范工作,总结推广本地区典型示范经验和优秀解决方案。  (二)建立专家服务队。组建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专家服务队,赴企业实地会诊、上门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大数据融合应用解决方案。发挥内蒙古大数据产业联合会作用,组建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专家智库,协助开展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培训和示范项目筛选、评审、验收、总结、推广等工作。  (三)加大扶持力度。利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对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培训宣讲、项目推广、平台建设、优秀案例、标准制定等给予支持。鼓励利用现有各行业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国有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大数据发展产业基金,支持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项目建设。对自治区确定的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项目,优先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金支持。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本行动计划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工作成效、典型示范经验、优秀解决方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定期组织开展典型示范项目观摩活动,交流推广成功经验。

    2026-06-08
  • 领域内政策文件汇编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0年)2017年12月28日前言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据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动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掌握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正日益成为衡量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十三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对内蒙古发展战略定位、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关键时期。加快大数据发展,释放技术红利、制度红利和创新红利,对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政府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范围包括大数据基础设施、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和创新应用、大数据及其相关产业。规划期为2017-2020年。  一、发展基础“十二五”以来,我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应用领域不断扩展,产业生态正在形成。同时,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为“十三五”时期大数据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大数据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国际、省际干线光缆加快建设,中蒙俄国际光缆和呼和浩特至北京的4条直通光缆相继建成,鄂尔多斯至北京的两条双路由光缆通道即将完工,乌兰察布至北京光缆传输系统工程第二路由开工建设,设立了呼和浩特区域性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宽带内蒙古”工程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全面建设,截至2016年底,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1166万个,全区光缆总长度58万公里,4G基站数达到4.39万个。云计算数据中心初具规模,数据中心服务器装机能力达到90万台,居全国首位。  信息化建设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截至2016年底,自治区政务云中心已部署57个部门400多个信息系统,走在全国前列。建成了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5%,50M及以上宽带用户占比达到80.3%,居全国第四位。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2700万,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223.6亿元。两化融合效果日益显现,28户企业进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建成了稀土、煤炭、聚氯乙烯、葵花籽、畜产品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包头市工业云创新服务平台、网络协同制造平台等。智慧城市建设稳步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成为全国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网络经济和行业信息化深入发展,沉淀了大量的数据资源,为大数据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大数据行业应用不断深化。公安、卫计、环保、扶贫、社保、工商、质监、统计、社会信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取得积极成效。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能源云、乳业大数据平台、稀土交易大数据平台、牧区全产业链溯源数据平台和煤炭、药材、草业等一批大数据应用系统,各领域的大数据应用逐渐开展,大数据在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效应开始显现。  大数据产业体系逐渐形成。和林格尔新区大数据产业园等一批大数据园区加快建设,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华为、浪潮、苹果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相继落户,产业集聚效应开始显现。电子信息产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电子元器件、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门类的电子信息产业体系。2016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收入27.96亿元。  二、发展形势  当前,以大数据驱动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快速演进,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前沿技术研发、数据开放共享、隐私安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前瞻性布局,掌握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正日益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大数据关键技术不断突破,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天地一体信息网络、物联网、新一代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量子信息、区块链、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蓬勃发展,大数据应用加速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产业生态逐渐形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在凸显。  我国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发展。党中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各部委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在国家大数据战略驱动下,大数据资源建设、技术研发、创新应用等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国各省市纷纷抢抓大数据发展机遇,促进大数据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在新形势下,我区大数据发展具有独特优势,面临重大机遇。从战略层面看,我区获批国家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承担着国家在推动数据资源创新应用、发掘数据资源要素潜力等方面先行先试的重要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发展大数据作为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从比较优势看,我区承东启西,外联俄蒙,内联“三北”,靠近京津,气候条件适宜、地质环境稳定、能源保障有力,具有发展大数据得天独厚的优势。从内生动力看,当前我区正在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努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加快建设公平普惠、便捷高效的民生服务体系,为大数据应用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为大数据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生动力。  同时也应看到,我区在大数据发展方面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支撑能力不足,目前全国八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仅我区没有建设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省际出口带宽规模偏小,数据传输时延长、丢包率高等现象普遍存在。二是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大数据基础研究、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和应用创新能力薄弱,大数据相关人才严重短缺。三是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程度不高,信息孤岛、数据碎片化问题突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程度低。四是大数据应用水平不高,存在应用领域不广泛、应用程度不深等问题,对实体经济支撑作用不强。五是产业体系尚不健全,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应用及相关产业尚未形成规模。六是保障支撑体系比较薄弱,数据资源管理、开放共享、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尚不完善,大数据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政策红利尚未充分释放。七是大数据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各界对大数据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前瞻性把握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综合研判,我区大数据发展显现出政策红利叠加释放、后劲动能大幅增强、潜力优势加速转化的阶段性特征,内外部环境较为有利,总体上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抢抓机遇、顺势而为,增强紧迫意识,保持战略定力,加强统筹规划,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大数据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的决策部署,抓住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机遇,着力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强化绿色集约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大数据基础设施基地;着力统筹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及社会大数据融合应用,构建一体化政务治理体系;着力加强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大数据产业高地;着力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在大数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活力。注重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引导,营造大数据发展的良好环境。  创新发展、突出特色。瞄准大数据发展技术前沿领域,注重应用技术研发,汇聚多方资源,强化创新能力,提高创新层次,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突出资源禀赋优势,聚焦特色优势,培育具有鲜明特色的大数据产业。  巩固基础、强化应用。以需求为导向,完善大数据基础设施,提升大数据发展支撑和辐射能力。以应用为重点,大力推动大数据在各个行业领域的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完善制度、保障安全。建立健全大数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增强信息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监管,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与规范利用。  (三)发展定位——中国北方大数据中心  建设以和林格尔新区为核心、东中西合理布局的绿色数据中心基地。全面开放我区数据中心服务空间,面向全国、国家部委和行业企业提供应用承载、数据存储、容灾备份等服务,着力将内蒙古打造成为中国北方大数据中心。——丝绸之路数据港  发挥“一带一路”重要节点的区位优势,以呼和浩特、满洲里、二连浩特等国际口岸为重点,集成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及跨境商务企业、物流等配套企业数据,着力打造丝绸之路数据服务中心和技术合作、经贸合作、投融资、生态环保、人文交流等大数据平台,将内蒙古打造成为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重要枢纽。——数据政府先试区  加快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大力推动大数据在宏观决策、市场监管、政务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打造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服务的数据政府先试区。——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区  鼓励大数据企业推进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深化优势特色产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聚集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要素、催生产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着力打造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区。——世界级大数据产业基地  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大数据企业,聚集产业、人才、应用优势资源,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数据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努力在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高端位置形成竞争优势,引领区域大数据产业集约发展,着力打造世界级大数据产业基地。  (四)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技术先进、共享开放、应用广泛、产业繁荣、保障有力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大数据及其相关产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5%。  基础设施全面升级。骨干网络、宽带接入、无线及移动通信网络等基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数据中心技术达到国际一流水平。2018年底前新增固定宽带接入覆盖能力240万户;出区互联网总带宽超过5000Gbps(吉比特每秒)。到2020年,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达到9000Gbps,争取建成呼和浩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区域性国际互联网数据业务出入口,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0%。数据中心服务器装机能力达到300万台,平均电能使用效率(PUE)值达到1.4以下。  开放共享基本实现。2018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2020年底前全区95%政务信息系统迁移到政务云平台并实现基础数据共享,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建成大数据开放平台与数据流通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中规定开放的数据全部开放。  应用能力显著增强。大数据应用全面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大数据在创新创业、政府管理和民生服务等方面深入广泛应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数据融合能力显著提升,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形成数据驱动创新发展的新模式,建成一批大数据产业融合示范工程,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生态体系繁荣发展。大数据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大数据企业,培育一批本地大数据龙头企业,建成一批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大数据产业园区,大数据核心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蓬勃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和生态体系。  数据安全保障有力。大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大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基本建成,数据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满足大数据发展战略需求。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制度健全完善。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大数据发展空间布局  统筹布局大数据发展,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突出发展特色,避免同质竞争,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格局。  优化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大型以上数据中心(3000个标准机架以上)主要布局在和林格尔新区、赤峰云计算产业园、乌兰察布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和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园,其它盟市根据需求适度建设中小型数据中心(3000个标准机架以下),原则上各旗县不新建数据中心,形成以和林格尔新区为中心,东中西合理布局的绿色数据中心体系。  统筹大数据产业空间布局。重点建设和林格尔新区大数据产业核心区,培育集聚一批大数据龙头企业,加快形成数据中心、应用平台、增值服务、配套端产品等大数据全产业链,创建国家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包头大数据创新产业园区、赤峰云计算产业园、锡林郭勒大数据产业园、乌兰察布中关村科技产业园、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园、巴彦淖尔大数据产业园、乌海大数据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形成“一核多点”、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区域协作的大数据产业园区。  完善大数据应用空间布局。紧密结合各地优势特色产业,全面深化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重点支持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发展农牧业大数据,支持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发展工业大数据,支持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发展能源大数据,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商贸物流和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推动自治区全域旅游和跨境旅游大数据应用。加快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全国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二)加强大数据技术研发创新  以应用为导向,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基础技术研究,突出应用技术和产品研发,形成支撑大数据发展的技术产品体系。  加强大数据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整合产学研用资源,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研发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应用、可视化和安全等关键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持大规模异构数据融合、集群资源调度、分布式文件系统、流计算、图计算、机器学习、数据挖掘、区块链等基础技术研究。结合行业应用,重点研发大数据建模、分析、理解、预测及决策支持与知识服务等智能数据应用技术。结合相关产业发展,重点研发面向大数据的新型计算、存储、传感、通信等芯片、器件和装备技术。加快研发新型服务器、存储设备、智能终端等硬件产品和商业智能、数据可视化、自然语言处理等软件产品。  加强云计算应用技术产品研发。加强云计算平台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云网融合、容器、微服务、云平台运行监控以及云安全保障等云计算应用技术研发。支持数据仓库、数据管理平台等传统软件向云计算架构迁移的技术研究。推进大数据与云计算服务模式融合创新,促进海量数据存储、大规模分布式计算和智能数据分析等公共云计算服务发展。  (三)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国家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建设要求,加快建设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构建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为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保障。  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坚持集中布局、规模适度、绿色集约的原则,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与东中部省市合作,结合市场需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引进建设数据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大型数据中心资源,整合改造规模小、效率低、能耗高的分散数据中心,避免资源和空间的浪费。依托大型数据中心基地,支持建设大规模超级计算中心。推动整机柜服务器、规模化数据中心、绿色智能服务器等新型IT设备在数据中心中的应用。推进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直流供电在数据中心建设中的应用,推进智能化能源管理、热场管理、余热利用、水循环利用等技术在数据中心运营中的应用。提升风电、光伏等新型能源在数据中心供电中所占的比例。全区大型数据中心平均PUE值达到1.4以下。  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升级。进一步完善全区互联网骨干网,形成以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为一级节点的多路由、多平面网络结构。支持呼和浩特申报增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区域性国际互联网数据业务出入口,提升区内、省际、国际出口网络带宽和流量衔接能力,改善网间安全性能和通信质量,构成对数据中心布局的有力支撑。完善城市和农村牧区宽带网络,加快扩容互联网出口带宽。加快4G基站等移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TD-LTE和LTE-FDD融合发展,开展5G商用试点示范。到2020年底,实现骨干网与全国重要城市直接联通,光缆通达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积极建设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充分利用遥感、通信广播和导航定位三大卫星系统,支持建设卫星接收地面设施、数据中心、共性应用支撑、共享网络等平台。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区大容量、多层次、高动态的天地一体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支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草原森林防火、自然资源普查、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管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农牧业生产、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等领域应用。  推进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面向万物互联需求,加快建设泛在、绿色、安全、低成本的物联网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面向智能制造单元、智能工厂及物联网应用需求,建设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网络基础设施,支撑智能制造发展。支持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窄带物联网(NB-IoT),实现全区主要城市NB-IoT全覆盖。加快部署电网、油气管道、城市管网、交通设施、农牧业设施等物联网感知设备,形成监测、维护、计费等智能应用。积极推进车联网发展。  (四)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应用  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创新应用,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运用大数据促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统一共享平台,推进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库整合共享,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共享及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建立跨部门数据采集、共享、校核机制和比对、清洗系统,有效提升政府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加强政企合作、多方参与,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数据集中与共享,推进同企业积累的社会数据进行平台对接,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2017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向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汇聚;2018年底前,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数据在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汇聚;2020年底前,自治区级部门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全覆盖。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坚持“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形成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完善政务数据开放管理制度,逐步完成从“白名单”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门户网站,形成统一的数据查询检索、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安全脱敏等功能,实现政务数据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引导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主动开放数据。确保开放数据的机器可读性和鲜活性,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创新政务大数据应用。加快自治区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形成深度应用、上下联动、政企协同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为政务大数据应用开发提供“一站式”支撑环境。按照宏观调控科学化、政府治理精准化、商事服务便捷化、民生服务普惠化、安全保障高效化的要求,依托一体化大数据中心,重点推动 、宏观经济、农牧业、工业、能源、健康、教育、信用、水利、精准脱贫、智慧交通、智慧旅游、平安北疆、绿色北疆等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支持党建、机构编制、国土资源、国资监管、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电子商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法律服务、就业、住房、税务、科技、文化、气象、消防、森林防火等领域大数据应用。  (五)加快培育大数据核心产业  立足发展基础,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发展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数据流通等核心产业,培育特色大数据核心产业集群。  发展数据采集服务。培育专业化数据采集服务企业,基于互联网、移动终端、社交网络等平台,面向行业领域需求,采集经济、社会、市场、舆情、电商、社交等数据。普及应用传感器等数据采集终端,提高数据采集效率、质量和鲜活度。支持围绕农牧业生产、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等应用场景,开展线下数据采集。  培育数据存储处理产业。结合我区数据存储的重大需求,加快通用海量数据存储与管理软件、高并发实时数据存储等产业发展。支持弹性分布式计算、数据存储等基础数据处理云服务发展。发挥数据中心优势,面向国家部委、大型互联网企业等开展应用承载、数据存储、容灾备份等数据业务。  培育数据分析产业。引进培育数据清洗、脱敏、建模、分析挖掘、可视化、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企业。推进深度学习、机器学习等新型数据挖掘技术研发,加强在农牧业、工业、能源、服务业等领域的数据应用服务开发和推广。打造可视化工具产品,研发可视化解决方案,提供展示效果佳的数据可视化产品和服务。面向特定行业共性需求,推进大数据行业解决方案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推动数据资源流通。构建大数据流通平台,广泛聚集大数据提供者、开发者、使用者和投资者,为开发者提供统一的数据检索和开发环境,为使用者提供丰富的数据产品和数据应用,形成大数据流通、开发、使用的完整产业链和生态链。支持数据确权、价值评估、质量管理、责任保险、数据金融等服务业态发展。建立流通规则和数据资产登记、估值的制度体系。  (六)深化大数据与产业融合应用  围绕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行动计划,推动大数据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应用,形成数据驱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推动大数据与农牧业深度融合。大力推动大数据在农牧业生产管理、产品追溯和市场销售中的应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种植、畜牧、兽医、草原、市场、饲料、疫控、农机、渔业等行业相关数据的采集、监测与分析。建立自治区农牧业大数据共享平台,实施农牧业资源环境精准监测,开展农牧业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强化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提高农牧业生产管理、指挥调度能力,推动农牧业生产智能化。建立质量追溯、执法监管、检验检测等数据共享机制,利用农牧业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的数据,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实现追溯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强化农畜产品产销信息监测预警数据支持,开展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电子拍卖、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等数据的监测分析,加强农畜产品加工数据采集体系建设,促进农畜产品产销精准对接。  推动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加强工业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光通信器件等数据采集设备的部署和应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的升级改造,汇聚传感、控制、管理、运营等多源数据,提升产品、装备、企业的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整合数据资源,打通各个环节数据链条,推动大数据在重点工业领域各环节应用。利用大数据精准感知用户需求,促进基于数据和知识的创新设计和研发;通过大数据监控优化作业流程,强化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集成运用人力、财务、生产制造、采购等关键经营环节的数据,提升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大数据在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中的创新应用。  利用大数据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推进军民融合,促进协同设计和协同制造。积极发展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定制,推动发展顾客对工厂(C2M)等制造模式。利用大数据加快发展制造即服务模式,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  推动大数据与能源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建设智能风电场、智能光伏电站等设施及智慧运行大数据平台,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智能化生产。鼓励煤、油、气开采、加工及利用全链条智能化改造,实现化石能源绿色、清洁和高效生产。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普及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建设信息系统与物理系统相融合的智能化用能调控体系,实现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响应与精确控制。鼓励开展面向能源终端用户的用能大数据信息服务,对用能行为进行实时感知与动态分析,实现远程、友好、互动的智能用能控制。建设自治区能源大数据平台,实现能源生产、传输、消费等相关市场主体数据的集成、共享与应用。  推动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农牧业生产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中的应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强大数据在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应用,促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大力推动基于大数据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用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与稳定发展。  开展多方数据融合业态创新。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打通数据孤岛,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开展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试点。加强多方安全计算、数据匿名化、区块链等数据融合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建设多方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平台,汇聚电信、能源、金融、农牧业等行业数据资源,培育一批跨界融合应用企业,探索形成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七)大力发展大数据相关产业  紧紧抓住全球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转移契机,围绕大数据核心业态做大做强电子信息制造,大力培育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软件与信息服务等相关产业。  积极打造优势高端电子制造产业。突出数据中心集聚优势,大力发展面向数据中心的定制化服务器、高密度存储设备、整机柜服务器、可信服务器、模块化数据中心装备,以及绿色数据中心制冷、配电等相关设备研发与制造,发展数据中心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运维服务等相关产业。支持智能电视、智能手机、智能平板、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化终端产品生产,促进智能终端与大数据云服务一体化发展。以整机制造业为牵引,大力发展相关配套电子元器件产业,推进芯片、片式元器件、高频频率器件、混合集成电路和新型印刷电路板以及电子级高纯硅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推动发展智能化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加快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蒙古文编辑、识别、翻译等智能软件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以大数据服务能力为依托,积极发展面向各个行业的智能化应用软件产品和服务。重点围绕农牧业、工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生产管理、销售服务等环节,引进研发相关的智能化软件平台,大力发展行业化应用软件。依托云计算数据中心基地,积极拓展区内外服务外包业态。  (八)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  准确把握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构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体系,加强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研发,大力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  加快人工智能应用技术产品研发。支持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决策等理论研究,支持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群体智能关键技术、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与新技术、自主无人控制等基础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人工智能基础技术,重点研发面向农牧业、工业、物流、金融、旅游、健康医疗、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结合数据中心基地建设,研发面向人工智能计算需求的CPU、GPU等异构资源池技术,开发云化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积极研发生产智能软硬件、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终端等产品。  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人工智能与各行业融合创新,在制造业、农牧业、物流、金融、商务、家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智能化水平。支持和引导企业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和营销等核心业务环节应用人工智能新技术。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等迫切民生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高品质服务。鼓励优势民口科研力量参与国防领域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动各类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嵌入国防创新领域,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人工智能军民融合格局。  (九)完善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  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促进基于大数据的创新创业,加快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繁荣大数据生态。  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大数据知名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本地大数据龙头企业,扶持中小型大数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企业整合利用国内外资源,加快大数据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大数据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加快服务模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鼓励生态链各环节企业加强合作,构建多方协作、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加快大数据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助推创新创业。鼓励资源丰富、技术先进的大数据领先企业建设大数据平台,开放平台数据、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鼓励大型企业依托互联网“双创”平台,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服务。扶持大数据创新开发团队,打造大数据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支持建立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算法大赛、应用创新大赛、众包众筹等活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加快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自治区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为企业和用户提供研发设计、技术产业化、人力资源、市场推广、评估评价、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宣传展示、应用推广、行业咨询、投融资、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测试认证平台,开展大数据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规模质量等方面的测试测评、认证评估等服务。  (十)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把网络安全作为大数据发展的重要前提,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大数据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检查、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网络安全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做好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妥善处理发展创新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审慎监管,保护创新,探索完善安全保密管理规范措施。  提升大数据安全技术支撑能力。采用安全可信技术、产品和服务,提升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和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建设自治区网络安全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平台,综合运用多源数据,加强大数据挖掘分析,增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感知、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篡改、防泄露、防窃取、防病毒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处置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  五、重大工程  (一)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  科研能力建设工程。引进国内外大数据科研机构。支持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设立大数据科研机构,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共同建设一批大数据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支持大数据相关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自治区设立分中心。  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工程。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等共性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突破绿色节能数据中心、大规模数据仓库、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可视化、多元数据融合、机器学习、区块链、自主可控信息安全与大数据条件下隐私保护等应用关键技术。  创新成果产业化工程。以应用为导向,支持大数据技术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特色应用技术和产品,形成一批面向各行业的成熟大数据解决方案。  (二)大数据基础设施升级工程  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加快推进中国电信内蒙古信息园、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中国联通西北云计算基地、华为乌兰察布数据中心、苹果乌兰察布数据中心、云泰互联鄂尔多斯国际绿色信息港等绿色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积极申请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试点。引进大型互联网企业、专业数据中心运营企业和金融保险等相关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数据运营中心和备份中心。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和企事业单位将我区作为全国性或区域性数据存储和灾备基地。对接国际国内绿色数据中心相关标准,构建自治区绿色数据中心标准体系。到2020年底,数据中心服务器装机能力达到300万台。  信息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围绕呼和浩特骨干直联点建设,加快建设与主要省市间省际直达链路,推动出区带宽扩容,提升基础网络地位。推进“宽带内蒙古”、“宽带乡村”工程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新增700万户固定互联网覆盖能力,重点打造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兰察布“宽带无线城市群”,中等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宽带无线城市”。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在新建信息基础设施中全面推广应用IPv6,推进已建信息基础设施IPv6升级改造。扩大4G网络覆盖范围和深度,新建通信网络4G基站5万个,启动开展5G商用试点示范。加快内容分发网络建设升级,推动内容分发网络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融合发展。  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面向卫星遥感系统,建设遥感卫星接收站网、数据中心、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共享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面向卫星通信广播系统,建设测控站、信关站、上行站、标校场等基础设施。面向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建设北斗连续运行基准站、北斗位置数据中心和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  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物联网智能化感知设施,推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的规模部署与集成应用。积极对接国家物联网发展计划,大力推进以NB-IoT为代表的基础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区的物联网基础连接能力。推进电力、供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积极接入国家级物联网标识管理系统,重点支持物联网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研发物联网大数据流计算、实时内存计算等分布式基础软件平台,强化基于物联网的数据基础能力建设。  (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工程。依托电子政务内外网,分别建设自治区、盟市两级电子政务内外网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促进重点领域信息政府部门共享,通过共享网站提供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基本信息。同时,逐步扩大信息共享内容,完善数据标准,优化共享查询方式。到2017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盟市统一接入自治区统一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外网),通过全区统一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外网),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共享。  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工程。建设自治区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以可机读数据集、API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实现可开放政务数据向社会公众集中、有序开放和规范利用。到2020年底前完成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牧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政府数据部分向社会开放。  政务信息数据库建设工程。加快建设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主题信息数据库,建成人口信息、法人信息、宏观经济、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用信息、文化信息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建成全民健康、社保、教育、科技、生态、环境等主题信息数据库。加强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主题信息数据库与社会大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  (四)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  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工程。按照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和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服务要求,建设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一体化大数据中心,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形成深度应用、上下联动、政企协同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为政务大数据应用开发提供“一站式”支撑环境。基于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开发大数据公共软件工具,提供数据公共服务,搭建大数据创新创业平台。   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推进“互联网+ ”试点,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加快建设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网上 平台和自治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平台,逐步推进标准化审批,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共享与互通。推进呼和浩特市、乌海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实现核心政务办公业务普遍协同, 和政务办公标准化、网络化。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自治区本级 平台和自治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平台。2018年底前, 和政务办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运行。2020年底前, 实现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区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自治区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 ”体系。  宏观经济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利用财政、贸易、工商、金融、税收、价格、消费、投资、进出口、节能减排等数据资源,建设经济运行调查、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经济指标趋势走向等专题数据库,建立全区层面的基于大数据的宏观决策系统,实现对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主题分析、景气预警、实时监测、精准评估、预测模拟。  健康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基于全区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监督执法管理、血液管理、卫生应急管理、卫生教育培训、公立医院综合管理、药品供应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居民健康卡等应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全区各种优质医疗资源,开展预约挂号、远程影像、心电监测、病理诊断等服务,并逐步扩展到患者就医体验评价、检查检验报告查询、电子病历查询、居民健康档案查询等便民惠民服务。  教育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建设覆盖全区、协同服务、全网互通的自治区教育管理大数据服务平台,整合优化贯通入学人口、学籍档案等数据,实现全区教育管理、教育教学和科研信息的共建共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最新成果,在师生成长监测分析系统、智能评测、智能阅卷、虚拟教育等方面开展应用。  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利用公民和法人的生产经营、流通、金融、税务、交通、电子商务等数据,构建纵向向上对接国家、向下联通盟市及部分旗县、横向覆盖全区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体系,建成信用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区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全覆盖。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依托信用大数据平台深化大数据模型与算法在征信领域的研究,开展征信服务、信用评级等大数据创新应用。支持区内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基础电信运营商等积极开展大数据征信服务。  水利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建设水利大数据平台,利用水文、气象、国土、环保、应急办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开展水资源精细管理与评估、水环境监测监管、水生态管理信息服务、水旱灾害监测预测预警、河长制管理等创新应用,为实现“保障防洪安全、优化配置水资源、维护河湖健康、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生态文明”等目标提供大数据支撑服务。加强政企合作,在水资源实时监测、水资源动态管理、水资源交易、水利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创新。  精准脱贫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利用大数据采集、对比和识别信息,建立覆盖全区、真实有效、动态联动的“村、户、人”贫困基础信息库。利用人口、扶贫、财政、社保、民政、住建、卫生、教育、农牧业、残联等数据资源,建成具备扶贫对象电子档案实时动态管理、扶贫方案设计、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扶贫绩效评价等功能的大数据扶贫平台,实现对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识别、精准匹配、精准帮扶与精准管控。支持政府部门、企业和科研院所从扶贫对象、扶贫主体、帮扶措施、帮扶成效等角度进行扶贫数据分析,加大支持脱贫攻坚力度。  智慧交通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利用公路、水路、民航、铁路、轨道、邮政、通信、气象、人口、土地等数据资源,建成综合交通服务大数据系统。支持交通部门、道路、轨道等运输企业与互联网公司开展合作,开展公共交通管理、大数据交通规划决策、公共出行信息服务、交通运输信息综合分析等交通大数据应用。  智慧旅游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利用旅游、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涉旅数据及互联网、电信运营商数据,对游客数量、结构特征、兴趣爱好、消费习惯进行分析,洞察旅游市场状况,为游客出行提供参考,为高效服务、精准营销提供科学依据,为丰富旅游产品体系、延伸旅游产业链条提供决策支持,全力推动全域旅游战略落地。推动物联网、人工智能、VR、AR等新兴技术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建设全区旅游应急指挥中心、旅游数据中心、智慧旅游管理平台、智慧旅游服务平台、智慧旅游营销平台、智慧旅游体验平台等应用系统。  平安北疆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利用公安、司法、安监、信访、网信、边防等领域数据资源,建设“平安北疆”大数据平台,深入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领域的研判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妥善应对和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数据支撑能力。完成全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建设全区公共安全时空大数据平台。  绿色北疆大数据创新应用工程。综合利用环保、国土、林业、农牧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数据,建设“绿色北疆”大数据平台,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开发环境治理、生态预警、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基于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的环境应急大数据等应用,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环境承载力等数据的关联分析和综合研判,将大数据作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  (五)大数据及相关产业培育工程  大数据核心产业链培育工程。加快建设一批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数据流通等项目,构建较为完善、面向应用的大数据核心产业链。建设自治区大数据流通平台,创新大数据流通模式,促进数据资源合规流通和价值释放。  大数据相关产业培育工程。引进一批数据中心设备生产、智能化终端产品生产、配套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领域的高端电子制造项目,建设一批面向各个行业的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培育一批系统运维服务、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服务、软件运营服务、呼叫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建设呼和浩特、赤峰、乌兰察布等服务外包基地。  (六)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工程  大数据与农牧业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围绕乳、肉、羊绒、马铃薯、蔬菜、粮油等特色优势行业,建设一批农牧业大数据平台,整合生产、经营、销售等生态链企业相关数据,提高农牧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据化、服务在线化水平,促进农牧业转型升级。建设内蒙古草原大数据平台、内蒙古马铃薯大数据平台、呼和浩特草原生态大数据平台、呼和浩特乳业大数据平台、呼和浩特“互联网+”马铃薯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包头中药材产业链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鄂尔多斯羊绒大数据特色产业交易中心、巴彦淖尔农畜产品生产输出管理大数据平台等示范项目。  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围绕新型化工、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特色优势行业,建设一批工业大数据平台,整合工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销售、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各环节企业数据,推进传统工业向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转型。依托包头国家两化融合创新试验区试点城市,完善内蒙古网络协同制造云平台,实施“数控一代”装备创新工程行动计划。  大数据与能源行业深度融合示范工程。整合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数据资源,建设能源大数据平台,开展能源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智慧能源网建设管理、能源监测预警、电力需求侧管理等大数据应用。建设蒙能集团“能源云”、包头市能源管控中心、内蒙古工业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天华电力需求侧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示范项目。  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在旅游、健康、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国际贸易、文化体育、居家养老等服务业领域建设一批行业大数据平台。利用行业大数据开展品牌创建、产品定位、精准营销、认证认可等服务,创新商业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不断拓展大数据与服务业融合的深度和广度,有效提升服务业核心竞争力。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行业开展金融大数据存储、挖掘、应用服务。建设内蒙古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等示范项目。  多方数据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开展电信、互联网、金融、健康、交通等领域多方数据融合应用试点,建设一批多方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平台,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跨界融合应用型大数据企业。积极探索建立多方数据融合场景下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七)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工程  新一代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研发工程。以和林格尔新区为重点,建设3-5个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应用创新中心,开展核心技术研发与应用成果转化。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专业。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10个左右人工智能众创空间,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创业。  新一代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围绕智能经济发展和智慧社会建设,开展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培育经济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开辟改善民生的新途径。  (八)“丝绸之路”数据港建设工程  数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开放数据中心资源,面向“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数据承载、存储、清洗、翻译等服务。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领先的数据中心运营商和服务商。  技术合作平台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大数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共同推动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水平。  经贸合作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加快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内蒙古优势特色产品对外输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集成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国税、商务、口岸、外汇管理等部门及跨境商务、物流、金融等企业的数据资源,建设经贸大数据服务平台,为跨境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结汇和退税等服务。通过贸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功能,更好地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投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建设投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发布投融资信息,对接线上线下资源,为招商引资和企业“走出去”提供征信、咨询、投资、融资等服务,促进“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融资合作。  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积极推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合作,加快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汇聚共享空间地理、自然资源、环境质量等数据资源,开展环境监测、生态治理、草原森林防火、应对气候变化等服务,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生态环保合作提供信息支撑,促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  人文交流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积极推动大数据在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的应用,重点建设文化、旅游、健康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助力“丝绸之路”人文交流。建设适应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需要的蒙古语文服务数字资源库。  (九)大数据发展支撑能力提升工程  大数据企业培育工程。完善政策体系,着力营造服务环境优、要境优、要素成本低的良好氛围,加快引进和培育大数据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支撑、协同合作的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建立健全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和企业目录。到2020年底,引进和培育100家国内领先大数据企业。  大数据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工程。鼓励资源丰富、技术先进的大数据领先企业建设大数据平台,开放平台数据、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鼓励大型企业依托互联网“双创”平台,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服务。扶持大数据创新开发团队,打造大数据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支持建立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平台打造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汇集扶持政策和科技资源,发布创新创业信息,为初创企业和创新团队提供技术、资金、人才等服务。  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扶持一批面向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产权交易、人才服务、企业孵化和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提供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检验检测认证、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  (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大数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程。采用先进安防技术,建设大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系统,增强数据中心、云平台等大数据基础设施实时监控能力。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到2020年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  数据资源安全防护工程。建立大数据资源安全评估体系,重点做好大数据资源平台和服务的可靠性与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等。在数据加解密、脱密、备份与恢复、审计、销毁、完整性验证等环节中,部署安全密钥等数据安全技术手段,加强云平台虚拟机安全技术、虚拟化网络安全技术等大数据安全支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网络安全态势预警建设工程。建设自治区网络安全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平台,实现风险报告、情报共享、研判处置为一体的网络安全态势动态感知,进行大数据挖掘分析,准确掌握网络安全风险发生的规律、动向、趋势,及时发现和修补技术漏洞等安全隐患,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行业、企业间的网络风险信息共享,实现对网络安全的态势觉察、跟踪、预测和预警。部署基于业务流和数据流的异常行为感知技术,对网络安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态势感知。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大数据发展工作。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大数据发展管理机制,制订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规划任务落实。组建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公司、大数据应用研究院、大数据流通中心,成立自治区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大数据产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建立考核机制,将大数据发展建设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评估体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建立大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出台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形成完善的大数据发展制度体系。  (三)建立相关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务数据标准体系,制定政务数据采集、开放、共享、分类、质量、安全管理及流通等关键共性标准。推动各行业相关标准制(修)订,做好自治区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配套衔接工作。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动态更新机制,对政务数据资源实行清单管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标准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大数据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  (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制订《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产业扶持目录》。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推动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中心开放、资源开发应用、企业落地鼓励、企业运营扶持、科技研发支持、企业融资扶持、人才引进培育等政策落到实处。设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公共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产业融合示范等项目建设。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支持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大数据应用示范、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安全产品研发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大数据相关创新成果,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推动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鼓励设立大数据股权基金、债权基金、夹层基金等,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五)加快人才培养引进  加快内蒙古大数据应用技术学院建设。支持区内高校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开展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学历教育,培育数据分析师、数据咨询师等专门人才。鼓励区内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和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华为、中兴、浪潮等知名大数据企业联合办学,共同建设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企业与高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建立大数据培训和实习基地。加强大数据管理干部培养,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大数据发展管理能力。依托“草原英才”工程和大数据项目,采取刚性、柔性等多种方式,引进大数据领域高端专业人才和团队。支持设立大数据院士工作站,引进院士工作团队。  (六)推进国际国内合作  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利用京蒙对口帮扶及环渤海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对接京津冀地区大数据产业优势资源。加强与周边地区和东、中部地区合作,实现基础设施、产业、人才、应用等优势互补。积极与其它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沟通对接,促进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工作交流、经验分享、项目合作。鼓励区内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国际、国内大数据交流活动及大数据标准化工作,增强相关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大数据服务能力向东北亚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辐射能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七)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通过举办大数据博览会、大数据高峰论坛、大数据商业模式大赛等活动扩大影响力。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举办数字丝绸之路国际高峰论坛等活动。积极参加北京、广东、上海、陕西等地的大数据招商活动,通过北京科博会、广交会、西洽会、西博会、中蒙博览会、大数据产业峰会等活动着力引进一批国际、国内有实力的大数据企业。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大力宣传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政策和环境。

    2026-06-05
  • 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图

    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图

    2024-10-3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