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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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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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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权责主体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  注
1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 自治区本级规定权限内数字化项目备案 行政备案 【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备案机关及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理责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4.送达责任: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信息化类建设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前置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受理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应对收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由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除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向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四)会员名册;(五)主要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党组织建立(筹建)情况;(七)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
第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或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需向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申请报告;(二)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可建议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通报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一)存在第十六条中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二)社会组织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发生应予注销、被责令停止开展业务、解散等情情况的;(三)因主管职能变化、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不再适合继续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
3.决定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应对收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社会组织需要盖章同意的文件,经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可以进行盖章。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前置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受理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应对收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由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除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向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四)会员名册;(五)主要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党组织建立(筹建)情况;(七)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
第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或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需向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申请报告;(二)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可建议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通报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一)存在第十六条中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二)社会组织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发生应予注销、被责令停止开展业务、解散等情情况的;(三)因主管职能变化、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不再适合继续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
3.决定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应对收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社会组织需要盖章同意的文件,经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可以进行盖章。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前置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受理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应对收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由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除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向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四)会员名册;(五)主要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党组织建立(筹建)情况;(七)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
第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或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需向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申请报告;(二)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可建议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通报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一)存在第十六条中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二)社会组织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发生应予注销、被责令停止开展业务、解散等情情况的;(三)因主管职能变化、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不再适合继续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
3.决定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应对收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社会组织需要盖章同意的文件,经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可以进行盖章。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 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1.受理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和具体要求按时参加年检。年检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在年检截止期限前30天报至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
2.审查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应出具年检合格的初步意见并推送登记管理机关:(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检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应出具年检合格的初步意见并推送登记管理机关:(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检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出具年检不合格的初步意见并推送登记管理机关:(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四)违反财务规定的;(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检资料的;(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4.送达责任:社会组织需要盖章同意的文件,经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可以进行盖章。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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