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行使层级 |
受理或审批时 可承诺材料 |
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
市发改委 |
±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维稳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 |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的,给予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做出审批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2 |
市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普通高中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不予办理 |
3 |
市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普通高中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学校筹设批复意见 |
不予办理 |
4 |
市教育局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级 |
先进事迹及业绩成果材料 |
取消奖励资格 |
5 |
市教育局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先进事迹及业绩成果材料 |
取消奖励资格 |
6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招生简章备案表复印件 |
不予备案 |
7 |
市公安局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机关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行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对告知承诺事项实施限制和禁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行政事项。 |
8 |
市公安局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公安机关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行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对告知承诺事项实施限制和禁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行政事项。 |
9 |
市公安局 |
保安员资格考试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有效身份证件; |
取消考试资格 |
10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1.网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安机关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规撤销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
11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未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12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行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未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13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14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15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临时救助金给付 |
16 |
民政部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取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17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18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19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20 |
市自然资源局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 |
小微企业承诺、地址变更承诺、身份信息变更承诺、房屋已注销承诺 |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21 |
市自然资源局 |
城建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签订《包头市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 |
为按要求移交城建档案可以处以1万-10万元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22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23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证书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
撤销行政许可 |
2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共服务 |
市级 |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户口簿原件 |
《民法典》 |
2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市级 |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 |
《民法典》 |
2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市级 |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银行卡原件 |
《民法典》 |
2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 |
公共服务 |
市级 |
户口簿原件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终止业务;如已办理成功,需追回提取金额。 |
2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销户提取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市级 |
银行卡原件 |
终止业务;如已办理成功,需追回提取金额。 |
2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覆盖增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外资退出)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合并)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跨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3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4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4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已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正常办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3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驾驶证原件 |
不予办理 |
44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补(换)证 |
行政许可 |
市级 |
驾驶证原件 |
不予办理 |
45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从业资格证 |
不予办理 |
46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旅客运输车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从业资格证 |
不予办理 |
47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从业资格证 |
不予办理 |
4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从业资格证 |
不予办理 |
49 |
市交通运输局 |
内蒙古自治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实操考试)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合格证明 |
不提交相应证明,依法扣发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
50 |
市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5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51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5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52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6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53 |
市水务局 |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止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7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54 |
市水务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8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55 |
市水务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的相关说明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9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56 |
市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10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57 |
市卫健委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58 |
市卫健委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59 |
市卫健委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60 |
市卫健委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61 |
市卫健委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62 |
市卫健委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63 |
市卫健委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64 |
市卫健委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65 |
市卫健委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可采取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6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营业执照 |
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撤销行政许可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67 |
市林草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表 |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68 |
市林草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表 |
|
69 |
市林草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表 |
|
70 |
市林草局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
申请人人工繁育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71 |
市林草局 |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办理 |
72 |
市林草局 |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复印件 |
不予办理 |
73 |
市林草局 |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办理 |
74 |
市林草局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复印件 |
不予办理 |
75 |
市林草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防沙治沙四至界线和治沙面积等说明材料。 |
申请人防沙治沙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76 |
市林草局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
不予办理 |
77 |
市国动办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含人防工程);2.施工总包合同(含人防工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78 |
市医疗保障局 |
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注销)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
不予办理 |
79 |
市医疗保障局 |
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 、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 位公章) |
不予办理 |
80 |
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 |
不予办理 |
81 |
市医疗保障局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予办理 |
82 |
市医疗保障局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不予办理 |
83 |
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84 |
市医疗保障局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
不予办理 |
85 |
市医疗保障局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86 |
市医疗保障局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87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88 |
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89 |
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90 |
市医疗保障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91 |
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92 |
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93 |
市医疗保障局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 |
公共服务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不予办理 |
94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行政许可 |
95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行政许可 |
96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行政许可 |
97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行政许可 |
98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医师资格证书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99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0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护士执业证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护士资格证书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1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外国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2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3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4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5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6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107 |
市行政审批 与数据管理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船舶自有运力情况说明原件1份。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签订合同复印件1份。 |
撤销行政许可 |
108 |
市城市管理局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施工方案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109 |
市城市管理局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施工方案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在规定地点补植毁坏株(丛)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等价值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0 |
市城市管理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施工方案 |
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1 |
市税务局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和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12 |
市税务局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13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114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115 |
市残联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公共服务 |
市级 |
户口本复印件 |
不予办理 |
116 |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用热报装 |
公共服务 |
市级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应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准予受理。 |
117 |
市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报装业务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不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