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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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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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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到现场说明 提交缴费单据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 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 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内医保险发〔2025〕3号)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自然人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9-7532866,0479-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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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基本编码 152036065001 实施编码 11152501MB1511013R7152036065001
    实施主体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2501MB1511013R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力来源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6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材料预审(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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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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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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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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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申请 冯娜 1个小时数
    受理 史倩茹 13个工作日
    审核 张林 1个工作日
    拨付办结 冯娜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康宁路北路0088号 中心一楼医保局27、28、29号窗口;周一至周日预约延时电话0479-7532866;0479-7521106;预约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可预约延时服务;预约延时服务方式:1、预约电话:0479-7532866 ;2、线上预约:登录“蒙速办”app进行预约;3、现场预约: 大厅咨询导办台预约。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冬季2:30-5:30,夏季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老年专线到 中心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本事项适用于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已先行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应缴部分的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1
    依据内容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规范性文件】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3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财社〔2013〕217号)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1〕42号)
        第三条第三项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条第四项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第七条第十二项  (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5号)
        第十九条(该文件为不予公开,如需查看内容需提交申请)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2年6月11日
    印发,内政办发〔2022〕41号)
       第二条第三款
      (三)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具体资助政策由自治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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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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