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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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14 1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规范通辽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审批、建设、移交、使用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通辽市城镇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坚持“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如新建住宅小区分期建设,应当将幼儿园项目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四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教育部门须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财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依据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旗县区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和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经批准的幼儿园空间布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六条 市和旗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市、旗县详细规划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同时根据市、旗县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审查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位置、用地规模、建筑规模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并结合周边实际情况,审查配套幼儿园建设可行性,明确是否有必要配建幼儿园,在周边公办幼儿园园位满足辐射范围的情况下,可将应建幼儿园改为养老、托育等公益性建筑,其规模大小不应低于原规划面积。

第七条 居住规模在750户-1500户,需设置1所3班幼儿园,其用地面积不少于1220㎡,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居住规模达到1500户以上的,需设置1所独立占地6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纳入幼儿园布局相关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专项规划或控规执行。

第八条 对纳入学前教育专项规划,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具备新建小区或改建条件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单独选址建设。

第九条 新出让的居住项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明确约定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等内容。拟以招拍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旗县区政府须提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旗县区政府提出的幼儿园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其幼儿园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中。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配建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配建且验收合格后,将地上物、设施无偿移交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地上物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幼儿园,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配建且验收合格后,将土地及地上物、设施无偿移交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地上物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需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落实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移交和经营方式等监管内容,并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产权或管理使用权移交协议,明确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在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配套幼儿园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会同属地教育部门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配套幼儿园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经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批准预售或现售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面积、移交协议等内容进行公示。住建部门应对公示内容进行现场核验,对未按规定公示的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在建设实施阶段,住建部门要强化配套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及相关设计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中应设计配套幼儿园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办理住宅项目联合验收手续前,配套幼儿园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住建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与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配套幼儿园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城镇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办园秩序。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配套幼儿园未随当期住宅小区项目同步建成或未达到规划审批时幼儿园布局、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自然资源部门对整个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有关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建设的面积、时限等建设的,未按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移交的,依协议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旗县区教育部门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住建部门纳入不良信用体系。

第二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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