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切实搞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整个行政工作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予以高度重视。从现在开始到今年10月1日以前,各级各部门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行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和直接承担行政处罚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带头学好。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处罚法,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个部门,都要制定计划,以行政处罚法为基本内容,密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分期分批地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至迟要在今年年底前将全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遍。
二、抓紧进行清理规章的工作
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抓紧对已经颁布的规章进行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起草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于今年年底前提出具体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清理规章工作,由市政府具体安排。修改后的规章要重新公布并备案。
这次清理规章的重点是规章中行政处罚的设定问题。清理的原则要求是:规章中的处罚条款,属于对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作具体规定的,如其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改正。属于规章中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的,所设定的警告、罚款可以保留,但罚款数额要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即将发布的规定予以修改;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要全部删去。个别规章中规定的罚款数额确需超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须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确需保留的,须按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
三、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并逐步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都要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普遍清理。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各部门要于今年7月31日前,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名册及其执法职能任务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局审核,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盟市、旗县的执法机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清理,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经清理确认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机构(包括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处罚。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要立即停止实施行政处罚。临时性机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交有关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机构依法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逐步做到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其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工作关系到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行政机关的有效管理,关系到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行政处罚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利益,因此必须逐步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依法加强监督。从今年10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都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并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任务。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使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重要课题,也担负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并切实抓好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近期内,各级都要专题听取一次法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做出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并认真研究解决好当前法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自治区各部门在内设机构中没有专门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根据需要,将法制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明确职能和责任,并配备得力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各盟市、旗县都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充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使之与法制工作的需要相适应,特别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当前一些旗县法制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现象。
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部署、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请于今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各地方、各部门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二、抓紧做好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要失去效力。各地方、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抓紧清理规章,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对规章中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方、各部门对这一规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今后,各地方、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要追究哪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责任。
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些人员的素质不高,有的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甚至贪赃枉法,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影响政府形象。各地方、各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党性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落实这一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确定行政机关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对政府法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法,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之国务院法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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