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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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7-07 00:00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80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06处),现予公布。其中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阿善遗址(新石器时代) 敖汉旗的赵宝沟遗址(新石器时代) 赤峰市的红山遗址群(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赤峰市的夏家店遗址群(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伊金霍洛旗的朱开沟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 鄂尔多斯市的秦直道遗址(秦) 包头市的麻池城址和召湾墓群(汉) 宁城县的黑城城址(汉) 磴口市的朔方郡故城(汉) 杭锦旗的霍洛柴登城址(汉) 察右后旗的克里孟城址(汉至南北朝) 乌拉特前旗的沃野镇故城(汉至南北朝) 固阳县的白灵淖尔城址(南北朝) 准格尔旗的十二连城城址(隋至唐) 鄂托克前旗的城川城址(唐) 阿鲁科尔沁旗的查干浩特城址(辽至明) 达茂旗的安答堡子城址(金至元) 四子王旗的净州路故城(金至元)砂井路总管府故城(元) 鄂温克旗的巴彦乌拉城址(元)。(国发〔2006〕19号 5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地区和单位的通报 为切实推动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鄂尔多斯市等5个盟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和单位、包头市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等60个非公有制企业予以表彰,并分别颁发盟市组织领导奖、部门优质服务奖和企业贡献奖。(内政字〔2006〕148号 5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5年度全区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等20家单位和郭明社等10名同志予以表彰奖励,并分别授予“2005年度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2005年度金融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内政字〔2006〕151号 5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刘林阁等10人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并为全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做好准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刘林阁等10人“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内政字〔2006〕165号 5月23日)
关于印发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所有水源地要在年底前建立水源地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采取关停或者搬迁措施。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域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超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或者予以关闭。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黄河、西辽河、海拉尔河、嫩江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物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责令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化工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高载能矿热炉、焦化、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要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由于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造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冶炼、高载能矿热炉、焦化、造纸、印染、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行业,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内政办字〔2006〕183号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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