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做好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此件发至县团级)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解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中央按照当年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带编分配。剩余行政编制用于自治区急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缺编的党政机关接收营职以下干部和技术干部所需编制。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接收其他军队转业干部使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具体使用意见由各级编制部门制定。下达各地、各部门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团职以上军转干部,编制部门可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工资总额计划。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各地、各单位增加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的要求,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等办法,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自愿到边远艰苦旗县工作的计划分配团职军转干部,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经考核具备条件的,可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没有职数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
三、切实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待遇,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军转安置和有关部门要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确保退役金按时、足额、安全发放,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冬季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待遇,完善就业指导和年度注册工作。各地区的社区、街道、乡镇要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保障力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要切实保障,确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还要根据本年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管理工作经费。
四、调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去向的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呼和浩特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
六、确保按时、按计划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各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下达后,不再更改变化。接收单位按照当地的安置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指令性派遣,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