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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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5 17:26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有效实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研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配套衔接,201812月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市监发〔20186)(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全区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复审等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截至目前,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551,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涉及种养殖、绿色低碳、废旧利用、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公共交通、消防安全、质量基础等重要领域,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但随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和《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颁布,以及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要求,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相关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文件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区标准化法制体系建设,优化地方标准制定流程,不断提升标准质量。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和《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20232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612,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81日起施行。20181214日发布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市监发〔20186)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和12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地方标准性质、制定范围、基本要求等内容。修改了第六条制定范围,明确了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畴的内容;完善了第七条的制定要求。

第二章为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八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等要求。新增了第九条涉及专利的标准处理要求;第十三条标准制定的申请延期要求;第十五条中起草单位的工作内容、广泛征求意见的对象及数量,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第十六条送审稿报送要求,审查重点;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审查内容;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的内容;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公开时限及条件;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为地方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过渡期、实施主体、政府应用、社会参与、信息反馈等内容。第二十八条优化了过渡期,3个月缩减为1个月。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的渠道、实施评估的内容。

第四章为地方标准的复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复审周期、复审情形和复审结论等内容。修订了复审情形的描述。

第五章为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对标准起草、复审的监督管理、争议解决、举报等内容。

第六章为盟市地方标准管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盟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等内容。重点修订了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增加了备案审查、标准评价等具体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等内容。

附件12,新增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复审建议表,修改了发布卡、会议纪要和编制说明。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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