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4〕26号
成文日期 2014-04-0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4〕26号
成文日期 2014-04-04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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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央城镇化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切实解决我区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城乡规划条例》是指导我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对提高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严格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条例》,形成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条例》的良好氛围,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因地制宜、传承文化、绿色发展。要根据自然、资源、环境承载力,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和集约工业用地、适当增加生活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城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要按照《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实施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两年以上的城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总结实施绩效,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新型城镇化要求的城乡规划要抓紧修编,并按照《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创新管理,促进发展。要按照《城乡规划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定地区(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的规划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批准设立的特定地区要抓紧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特定地区发展的关系,建立城镇服务保障体系,促进特定地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有序发展。

 四、认真贯彻,狠抓落实。自治区已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部分地级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修改完善与《城乡规划条例》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要尽快制定与城乡规划许可有密切关系的制发规划条件书、核发竣工核实合格证等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管理真正落实到位。要认真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相悖的规划审批前置条件,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修改完善后的制度、工作程序,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管理,依法行政。要加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规划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的法制教育,切实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划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要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自治区将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加大对全区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条例》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解决本地区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2014年6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适时对《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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