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全区文明城市(区)、文明旗县城和文明单位的决定 为充分展示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命名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青山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扎兰屯市、二连浩特市、阿拉善左旗、乌海市海勃湾区等7个城市(区、旗)为第二批全区文明城市(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新巴尔虎右旗、准格尔旗、土默特右旗、镶黄旗等5个旗县城为第二批全区文明旗县城;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局、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公司、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铁路第一中学、内蒙古矿产实验研究院、和林县国家税务局、内蒙古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包头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稀土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交通局、九原区国家税务局、包头市交警支队石拐区大队、包头市交警支队土右旗大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包头市交警支队东河区大队、稀土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包头市肿瘤医院、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二分局、阿荣旗气象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财政局、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海拉尔区国家税务局、海拉尔区幼儿园、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额尔古纳市支行、兴安盟公安消防支队、乌兰浩特市地方税务局、扎赉特旗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国家税务局、科尔沁区国家税务局、科尔沁左翼后旗农电局、库伦旗农电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奈曼旗国家税务局、开鲁县人民法院、红山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喀喇沁旗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辽河工程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国家税务局、苏尼特右旗交通运输局、西乌珠穆沁旗地方税务局、镶黄旗国家税务局、正蓝旗国家税务局、多伦县国家税务局、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武警锡林郭勒盟支队、乌兰察布市烟草公司、察右中旗地方税务局、凉城县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达拉特旗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第一中学、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国家税务局、乌拉特后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乌海市第十八中学、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大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本井运销公司、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华能扎赉诺尔煤业公司、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满洲里市第一人民医院、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连浩特边防检查站监护二中队、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本部)、绰尔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机关)、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机务段等94个单位为第六批全区文明单位标兵;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三十五中学、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清水河县烟草专卖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呼和浩特市公路管理局、内蒙古工业大学、呼和浩特市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劳动教养所、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公路管理局第一公路管理工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五中学、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清水河县分局、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分公司、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包头市国家安全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土默特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经济贸易局、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公司阿刀亥矿、九原电力公司多经公司、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包头市救助管理站、土默特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国家税务局、包头市环境监测站、东河区西水质净化厂、包头市环卫产业公司、内蒙古包钢医院、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包头市机动车检测二站、包头医学院、包头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中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行、鄂伦春自治旗地方税务局、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牙克石市气象局、海拉尔边防检查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扎兰屯监狱、内蒙古扎兰屯林业学校、呼伦贝尔市公路局根河公路养护管理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呼伦贝尔市交通费管理局海拉尔收费站、中国人民银行陈巴尔虎旗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伊敏分公司、兴安盟公路局第八养护管理工区、中国石油兴安销售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行、内蒙古公路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科右前旗收费所、科右前旗索伦国家基准气候站、扎赉特旗环保局、内蒙古公路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突泉县收费所、科右中旗运管所、科右中旗地方税务局、兴安盟人民医院、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科尔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霍林郭勒市地方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开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分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地方道路管理段、库伦旗公安局、奈曼旗公路管理段、扎鲁特旗农电局、扎鲁特旗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通辽水文局、通辽市农牧业局、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鲁县地方税务局、赤峰市烟草专卖局、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农电局、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喀喇沁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城县人民医院、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敖汉旗地方税务局、翁牛特旗消防大队、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克什克腾旗信用联社、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巴林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巴林左旗林东三中、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实验小学、锡林浩特市运输管理所、阿巴嘎旗民政局、苏尼特左旗财政局、苏尼特右旗运输管理所、东乌珠穆沁旗地方税务局、珠恩嘎达布其边防检查站、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镶黄旗运输管理所、镶黄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正镶白旗民政局、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正蓝旗财政局、多伦县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文化体育局、锡林郭勒盟卫生局、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察右前旗第三中学、察右中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察右后旗建设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都县支行、乌赛国防公路管理工区、中国人民银行凉城县支行、化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东胜区蒙古族幼儿园、鄂尔多斯市气象局、达拉特旗公安局、准格尔旗第九中学、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直属分局、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化工公司、神华神东核算中心、乌审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杭锦旗城镇初级中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锦旗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托克旗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分公司、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鄂托克旗地方税务局、巴彦淖尔市人民医院、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临河区人民法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热电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杭锦后旗分公司、五原县气象局、乌拉特前旗烟草专卖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拉特中旗气象局、乌拉特后旗审计局、磴口县审计局、磴口供电局、乌海市乌达区第一幼儿园、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海南公路段、乌海市西卓子山学校、乌海市环通运输公司、乌海市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乌海市气象局、北方联合电力乌海热电厂、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凯鸿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阿拉善盟银监分局、阿拉善左旗吉兰太国家基本气象站、阿拉善左旗国家税务局腾格里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扎赉诺尔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华能呼伦贝尔分公司光明热电厂、满洲里市国门旅游景区管理处、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连浩特市人民武装部、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城区分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物院、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内蒙古统计局、根河林业局防火管理处、阿里河林业局森林经营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第一办事处、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焊轨段、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客运段T283/284次列车(包头—杭州)等200个单位为第六批全区文明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内党字〔2011〕25号9月19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继续大力扶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1. 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抓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生猪养殖的扶持力度。根据我区实际,将生猪生产布局在大中城市周边、人口集中区域,重点扶持年出栏和存栏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的通辽、赤峰、兴安盟以及呼和浩特、包头等地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发展,在做好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逐年安排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项目。对于国家安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合计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大力推进生猪生产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模式,提高生猪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支持生猪产业化力度,鼓励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衔接项目,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 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全区各主要城市应在郊区旗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优先安排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用地,并在办理用地审批时按照农业用地政策执行。
3. 贯彻落实母猪饲养补贴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要求,抓紧做好能繁母猪的统计核查工作,做到“四见”,即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做到“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在核实能繁母猪存栏基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补助100元的标准,对饲养母猪进行直接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级财政按照60%、30%、10%的比例负担。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 完善生猪良种繁育政策。按照自治区制定的《2011年国家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畜发〔2011〕221号)要求,继续抓好兴安盟扎赉特旗、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敖汉旗、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等4个旗县的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政府补助投资的重点规模化生猪养殖盟市、旗县,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制定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发展种猪生产,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安排资金支持种猪场种猪人工授精站建设。强化种公猪站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统一的实施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产品标识。启动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在自治区重点主产区推荐筛选自治区级重点核心场,支持有条件的核心场配备性能测定设施设备,积极开展遗传交流与评估,稳步推进生猪联合育种。
5. 扩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奖励政策,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生猪生产建设积极性。2011年,自治区财政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00万元,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范围的扩大,逐步增加奖励资金规模。
(二) 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1. 实行生猪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继续落实好国家对生猪的强制免疫政策,按照国家现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疫苗经费所需配套资金,保障免疫工作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在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每人每年1200元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财政再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对基层防疫员工作经费的补助,并研究建立与动物防疫员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相匹配的长效补助机制和动物防疫员绩效奖励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2. 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生猪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财政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防疫效果。
(三) 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1. 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旗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
2. 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对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实施保险。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坚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能繁母猪的耳标识别,努力扩大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四) 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1. 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有关规定,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认真完成中央下达的猪肉储备任务,各地生猪储备要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并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
2. 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商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的检疫检验制度管理,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屠宰加工或销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以及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 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的统计、监测、预警制度。根据职责分工,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工作;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的市场销售量及其价格的调查统计工作。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监测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的统计分析体系建设,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正常运行。
(六) 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62号)和《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发〔2011〕110号)精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的联动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原则上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学校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内政办发电〔2011〕79号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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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全区文明城市(区)、文明旗县城和文明单位的决定 为充分展示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命名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青山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扎兰屯市、二连浩特市、阿拉善左旗、乌海市海勃湾区等7个城市(区、旗)为第二批全区文明城市(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新巴尔虎右旗、准格尔旗、土默特右旗、镶黄旗等5个旗县城为第二批全区文明旗县城;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局、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公司、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铁路第一中学、内蒙古矿产实验研究院、和林县国家税务局、内蒙古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包头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稀土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交通局、九原区国家税务局、包头市交警支队石拐区大队、包头市交警支队土右旗大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包头市交警支队东河区大队、稀土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包头市肿瘤医院、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二分局、阿荣旗气象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财政局、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海拉尔区国家税务局、海拉尔区幼儿园、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额尔古纳市支行、兴安盟公安消防支队、乌兰浩特市地方税务局、扎赉特旗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国家税务局、科尔沁区国家税务局、科尔沁左翼后旗农电局、库伦旗农电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奈曼旗国家税务局、开鲁县人民法院、红山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喀喇沁旗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辽河工程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国家税务局、苏尼特右旗交通运输局、西乌珠穆沁旗地方税务局、镶黄旗国家税务局、正蓝旗国家税务局、多伦县国家税务局、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武警锡林郭勒盟支队、乌兰察布市烟草公司、察右中旗地方税务局、凉城县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达拉特旗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第一中学、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国家税务局、乌拉特后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乌海市第十八中学、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大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本井运销公司、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华能扎赉诺尔煤业公司、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满洲里市第一人民医院、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连浩特边防检查站监护二中队、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本部)、绰尔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机关)、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机务段等94个单位为第六批全区文明单位标兵;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三十五中学、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清水河县烟草专卖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呼和浩特市公路管理局、内蒙古工业大学、呼和浩特市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劳动教养所、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公路管理局第一公路管理工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五中学、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清水河县分局、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分公司、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包头市国家安全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土默特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经济贸易局、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公司阿刀亥矿、九原电力公司多经公司、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包头市救助管理站、土默特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国家税务局、包头市环境监测站、东河区西水质净化厂、包头市环卫产业公司、内蒙古包钢医院、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包头市机动车检测二站、包头医学院、包头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中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行、鄂伦春自治旗地方税务局、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牙克石市气象局、海拉尔边防检查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扎兰屯监狱、内蒙古扎兰屯林业学校、呼伦贝尔市公路局根河公路养护管理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呼伦贝尔市交通费管理局海拉尔收费站、中国人民银行陈巴尔虎旗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伊敏分公司、兴安盟公路局第八养护管理工区、中国石油兴安销售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行、内蒙古公路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科右前旗收费所、科右前旗索伦国家基准气候站、扎赉特旗环保局、内蒙古公路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突泉县收费所、科右中旗运管所、科右中旗地方税务局、兴安盟人民医院、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科尔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霍林郭勒市地方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开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分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地方道路管理段、库伦旗公安局、奈曼旗公路管理段、扎鲁特旗农电局、扎鲁特旗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通辽水文局、通辽市农牧业局、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鲁县地方税务局、赤峰市烟草专卖局、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农电局、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喀喇沁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城县人民医院、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敖汉旗地方税务局、翁牛特旗消防大队、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克什克腾旗信用联社、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巴林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巴林左旗林东三中、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实验小学、锡林浩特市运输管理所、阿巴嘎旗民政局、苏尼特左旗财政局、苏尼特右旗运输管理所、东乌珠穆沁旗地方税务局、珠恩嘎达布其边防检查站、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镶黄旗运输管理所、镶黄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正镶白旗民政局、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正蓝旗财政局、多伦县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文化体育局、锡林郭勒盟卫生局、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察右前旗第三中学、察右中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察右后旗建设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都县支行、乌赛国防公路管理工区、中国人民银行凉城县支行、化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东胜区蒙古族幼儿园、鄂尔多斯市气象局、达拉特旗公安局、准格尔旗第九中学、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直属分局、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化工公司、神华神东核算中心、乌审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杭锦旗城镇初级中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锦旗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托克旗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分公司、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鄂托克旗地方税务局、巴彦淖尔市人民医院、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临河区人民法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热电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杭锦后旗分公司、五原县气象局、乌拉特前旗烟草专卖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拉特中旗气象局、乌拉特后旗审计局、磴口县审计局、磴口供电局、乌海市乌达区第一幼儿园、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海南公路段、乌海市西卓子山学校、乌海市环通运输公司、乌海市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乌海市气象局、北方联合电力乌海热电厂、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凯鸿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阿拉善盟银监分局、阿拉善左旗吉兰太国家基本气象站、阿拉善左旗国家税务局腾格里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扎赉诺尔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华能呼伦贝尔分公司光明热电厂、满洲里市国门旅游景区管理处、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连浩特市人民武装部、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城区分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物院、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内蒙古统计局、根河林业局防火管理处、阿里河林业局森林经营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第一办事处、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焊轨段、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客运段T283/284次列车(包头—杭州)等200个单位为第六批全区文明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内党字〔2011〕25号9月19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继续大力扶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1. 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抓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生猪养殖的扶持力度。根据我区实际,将生猪生产布局在大中城市周边、人口集中区域,重点扶持年出栏和存栏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的通辽、赤峰、兴安盟以及呼和浩特、包头等地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发展,在做好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逐年安排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项目。对于国家安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合计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大力推进生猪生产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模式,提高生猪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支持生猪产业化力度,鼓励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衔接项目,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 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全区各主要城市应在郊区旗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优先安排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用地,并在办理用地审批时按照农业用地政策执行。
3. 贯彻落实母猪饲养补贴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要求,抓紧做好能繁母猪的统计核查工作,做到“四见”,即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做到“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在核实能繁母猪存栏基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补助100元的标准,对饲养母猪进行直接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级财政按照60%、30%、10%的比例负担。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 完善生猪良种繁育政策。按照自治区制定的《2011年国家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畜发〔2011〕221号)要求,继续抓好兴安盟扎赉特旗、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敖汉旗、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等4个旗县的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政府补助投资的重点规模化生猪养殖盟市、旗县,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制定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发展种猪生产,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安排资金支持种猪场种猪人工授精站建设。强化种公猪站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统一的实施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产品标识。启动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在自治区重点主产区推荐筛选自治区级重点核心场,支持有条件的核心场配备性能测定设施设备,积极开展遗传交流与评估,稳步推进生猪联合育种。
5. 扩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奖励政策,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生猪生产建设积极性。2011年,自治区财政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00万元,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范围的扩大,逐步增加奖励资金规模。
(二) 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1. 实行生猪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继续落实好国家对生猪的强制免疫政策,按照国家现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疫苗经费所需配套资金,保障免疫工作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在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每人每年1200元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财政再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对基层防疫员工作经费的补助,并研究建立与动物防疫员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相匹配的长效补助机制和动物防疫员绩效奖励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2. 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生猪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财政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防疫效果。
(三) 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1. 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旗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
2. 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对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实施保险。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坚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能繁母猪的耳标识别,努力扩大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四) 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1. 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有关规定,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认真完成中央下达的猪肉储备任务,各地生猪储备要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并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
2. 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商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的检疫检验制度管理,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屠宰加工或销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以及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 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的统计、监测、预警制度。根据职责分工,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工作;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的市场销售量及其价格的调查统计工作。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监测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的统计分析体系建设,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正常运行。
(六) 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62号)和《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发〔2011〕110号)精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的联动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原则上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学校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内政办发电〔2011〕79号 9月27日)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全区文明城市(区)、文明旗县城和文明单位的决定 为充分展示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命名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青山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扎兰屯市、二连浩特市、阿拉善左旗、乌海市海勃湾区等7个城市(区、旗)为第二批全区文明城市(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新巴尔虎右旗、准格尔旗、土默特右旗、镶黄旗等5个旗县城为第二批全区文明旗县城;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局、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公司、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铁路第一中学、内蒙古矿产实验研究院、和林县国家税务局、内蒙古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包头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稀土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交通局、九原区国家税务局、包头市交警支队石拐区大队、包头市交警支队土右旗大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包头市交警支队东河区大队、稀土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包头市肿瘤医院、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二分局、阿荣旗气象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财政局、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海拉尔区国家税务局、海拉尔区幼儿园、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额尔古纳市支行、兴安盟公安消防支队、乌兰浩特市地方税务局、扎赉特旗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国家税务局、科尔沁区国家税务局、科尔沁左翼后旗农电局、库伦旗农电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奈曼旗国家税务局、开鲁县人民法院、红山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喀喇沁旗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辽河工程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国家税务局、苏尼特右旗交通运输局、西乌珠穆沁旗地方税务局、镶黄旗国家税务局、正蓝旗国家税务局、多伦县国家税务局、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武警锡林郭勒盟支队、乌兰察布市烟草公司、察右中旗地方税务局、凉城县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达拉特旗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第一中学、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国家税务局、乌拉特后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乌海市第十八中学、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大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本井运销公司、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华能扎赉诺尔煤业公司、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满洲里市第一人民医院、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连浩特边防检查站监护二中队、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本部)、绰尔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机关)、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机务段等94个单位为第六批全区文明单位标兵;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三十五中学、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清水河县烟草专卖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呼和浩特市公路管理局、内蒙古工业大学、呼和浩特市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呼和浩特市劳动教养所、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公路管理局第一公路管理工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五中学、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清水河县分局、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分公司、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包头市国家安全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土默特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经济贸易局、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公司阿刀亥矿、九原电力公司多经公司、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包头市救助管理站、土默特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国家税务局、包头市环境监测站、东河区西水质净化厂、包头市环卫产业公司、内蒙古包钢医院、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包头市机动车检测二站、包头医学院、包头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中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行、鄂伦春自治旗地方税务局、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牙克石市气象局、海拉尔边防检查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扎兰屯监狱、内蒙古扎兰屯林业学校、呼伦贝尔市公路局根河公路养护管理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呼伦贝尔市交通费管理局海拉尔收费站、中国人民银行陈巴尔虎旗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伊敏分公司、兴安盟公路局第八养护管理工区、中国石油兴安销售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行、内蒙古公路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科右前旗收费所、科右前旗索伦国家基准气候站、扎赉特旗环保局、内蒙古公路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突泉县收费所、科右中旗运管所、科右中旗地方税务局、兴安盟人民医院、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科尔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霍林郭勒市地方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开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分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地方道路管理段、库伦旗公安局、奈曼旗公路管理段、扎鲁特旗农电局、扎鲁特旗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通辽水文局、通辽市农牧业局、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鲁县地方税务局、赤峰市烟草专卖局、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元宝山区农电局、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喀喇沁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城县人民医院、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敖汉旗地方税务局、翁牛特旗消防大队、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克什克腾旗信用联社、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巴林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巴林左旗林东三中、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实验小学、锡林浩特市运输管理所、阿巴嘎旗民政局、苏尼特左旗财政局、苏尼特右旗运输管理所、东乌珠穆沁旗地方税务局、珠恩嘎达布其边防检查站、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镶黄旗运输管理所、镶黄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正镶白旗民政局、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正蓝旗财政局、多伦县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文化体育局、锡林郭勒盟卫生局、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察右前旗第三中学、察右中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察右后旗建设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都县支行、乌赛国防公路管理工区、中国人民银行凉城县支行、化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东胜区蒙古族幼儿园、鄂尔多斯市气象局、达拉特旗公安局、准格尔旗第九中学、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直属分局、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化工公司、神华神东核算中心、乌审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杭锦旗城镇初级中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锦旗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托克旗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分公司、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鄂托克旗地方税务局、巴彦淖尔市人民医院、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临河区人民法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热电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杭锦后旗分公司、五原县气象局、乌拉特前旗烟草专卖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拉特中旗气象局、乌拉特后旗审计局、磴口县审计局、磴口供电局、乌海市乌达区第一幼儿园、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海南公路段、乌海市西卓子山学校、乌海市环通运输公司、乌海市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乌海市气象局、北方联合电力乌海热电厂、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凯鸿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阿拉善盟银监分局、阿拉善左旗吉兰太国家基本气象站、阿拉善左旗国家税务局腾格里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扎赉诺尔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华能呼伦贝尔分公司光明热电厂、满洲里市国门旅游景区管理处、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连浩特市人民武装部、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城区分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物院、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内蒙古统计局、根河林业局防火管理处、阿里河林业局森林经营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第一办事处、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焊轨段、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客运段T283/284次列车(包头—杭州)等200个单位为第六批全区文明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内党字〔2011〕25号9月19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继续大力扶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1. 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抓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生猪养殖的扶持力度。根据我区实际,将生猪生产布局在大中城市周边、人口集中区域,重点扶持年出栏和存栏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的通辽、赤峰、兴安盟以及呼和浩特、包头等地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发展,在做好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逐年安排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项目。对于国家安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合计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大力推进生猪生产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模式,提高生猪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支持生猪产业化力度,鼓励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衔接项目,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 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全区各主要城市应在郊区旗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优先安排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用地,并在办理用地审批时按照农业用地政策执行。
3. 贯彻落实母猪饲养补贴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要求,抓紧做好能繁母猪的统计核查工作,做到“四见”,即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做到“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在核实能繁母猪存栏基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补助100元的标准,对饲养母猪进行直接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级财政按照60%、30%、10%的比例负担。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 完善生猪良种繁育政策。按照自治区制定的《2011年国家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畜发〔2011〕221号)要求,继续抓好兴安盟扎赉特旗、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敖汉旗、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等4个旗县的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政府补助投资的重点规模化生猪养殖盟市、旗县,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制定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发展种猪生产,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安排资金支持种猪场种猪人工授精站建设。强化种公猪站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统一的实施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产品标识。启动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在自治区重点主产区推荐筛选自治区级重点核心场,支持有条件的核心场配备性能测定设施设备,积极开展遗传交流与评估,稳步推进生猪联合育种。
5. 扩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奖励政策,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生猪生产建设积极性。2011年,自治区财政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00万元,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范围的扩大,逐步增加奖励资金规模。
(二) 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1. 实行生猪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继续落实好国家对生猪的强制免疫政策,按照国家现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疫苗经费所需配套资金,保障免疫工作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在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每人每年1200元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财政再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对基层防疫员工作经费的补助,并研究建立与动物防疫员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相匹配的长效补助机制和动物防疫员绩效奖励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2. 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生猪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财政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防疫效果。
(三) 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1. 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旗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
2. 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对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实施保险。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坚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能繁母猪的耳标识别,努力扩大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四) 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1. 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有关规定,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认真完成中央下达的猪肉储备任务,各地生猪储备要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并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
2. 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商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的检疫检验制度管理,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屠宰加工或销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以及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 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的统计、监测、预警制度。根据职责分工,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工作;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的市场销售量及其价格的调查统计工作。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监测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的统计分析体系建设,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正常运行。
(六) 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62号)和《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发〔2011〕110号)精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的联动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原则上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学校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内政办发电〔2011〕79号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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