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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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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当征求上级或下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水行政许可
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建
设单位在取得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
关要求。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
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
再行审查的,应当在决定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
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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