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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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当征求上级或下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水行政许可

                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建


                设单位在取得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

                关要求。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


                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

                再行审查的,应当在决定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


                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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