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物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2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文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发〔202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第七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共9处,现予公布。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按期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工作。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七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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