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5〕17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字〔2025〕17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包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审查提交的《关于将包头市列为内蒙古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包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风貌多样,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承载地、新中国工业文化的代表地,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同意将包头市列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
二、你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要求,持续发掘包头市历史文化的多元价值与特色,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工业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力促进城市文脉的延续与传承;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你市要依法编制包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对各类保护对象建立清单名录,明确保护要求和工作责任,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健全城市风貌管理制度,处理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格局,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补足历史文化街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立足以人为本不断提升老街区人居环境品质;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进一步压实责任,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包头市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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